沪交警执法被拖行致死案昨开庭 孙浩杰否认罪名

20.08.2015  16:22

  “从始至终,我都没有看到交警,没有预料到发生这样的事情。也没有看到交警的指挥棒。”32岁的孙浩杰坐在被告席上,连说几个“没有”。5个月前,他在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那一脚油门踩下去,改变了他和交警茆盛泉两个人的人生轨迹。茆盛泉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孙浩杰也面临着法律的审判。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备受关注的上海交警执法时被拖行致死案。

   孙浩杰对事实和罪名皆否认

  上午9点30分,庭审开始。被告人孙浩杰身着白色短袖上衣,带着眼镜,在法警的押解下步入法庭。坐下之前,他视线扫向旁听席,似乎在寻找着家人的身影。孙浩杰是上海本地人,出生于1983年。尽管年龄不大,已经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孙浩杰驾驶着一辆红色宝马越野车行驶至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通警察茆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到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点45分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是事实,我对驾车将被害人拖曳倒地这个行为描述有异议。我对罪名也有异议。虽然对该是什么罪名不知道,但我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待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孙浩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予以否认。

   加速“比较激进,力度也比较大

  孙浩杰说,3月11日傍晚,他从公司出来去往人民广场,他约了朋友拿东西。“从虹梅路到吴中路,这条路我几乎每天都走,很熟悉。”到了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本该直行的孙浩杰超越停车线,想要进入左转待转区。“我心里比较着急,下班高峰,车流量也比较大,以前也这么左转过,交警也没有阻挡过。”孙浩杰在庭审上说。

  可是,孙浩杰碰上了严格执法的茆盛泉。“我被交警阻止了,他让我倒回停车线。”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时直行灯为红灯,正在路口指挥交通的茆盛泉发现孙浩杰违规,超越了停车线,便上前敲了敲孙浩杰的车窗,要求其退回停车线,等待直行。“我跟他说,我想左转。我认为于情于理,他应该同意我的要求。那时我没有注意信号灯,虽然按照交规,我应该直行,应该服从交警的指挥。

  孙浩杰退回到了停车线。此刻,左转信号灯变为绿色。孙浩杰向前直行开了几米后转弯进入待转区。“我启动车子,慢慢向前滑行。这时我还在犹豫。”茆盛泉再次发现了孙浩杰的违规之举。“你不要这样。”“往前开,往前开。”行车记录仪清楚地记录了茆盛泉对孙浩杰的要求。

  然而孙浩杰这次并没有遵守,而是猛然加速向左转弯。“我向前的时候,没有看到交警在那里。我的注意力在信号灯上。”在法庭上,孙浩杰承认这个加速“比较激进,力度也比较大。”茆盛泉手扒在孙浩杰的车窗框上,被拖行了9.6米后倒地。庭审间,孙浩杰多次强调没有看到交警扒住车窗框。而在公安机关问询期间,孙浩杰曾有过稳定供述,表明自己左转时看到交警扒住了车窗。

   公诉人认为嫌犯不可能没注意到交警

  在庭审中,为了证明孙浩杰是在完全知道交警有制止行为的情况下继续拖拽其倒地,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孙浩杰车辆行车记录仪、涉事车辆后方69路公交车行车记录仪以及事发路口附近天禧嘉福酒店的监控录像。

  视频中,当孙浩杰准备左转时,茆盛泉位于驾驶座左侧,他先是用右手抓住车窗框架,随后左手也向前伸出尝试抓紧汽车。但汽车仍然加速行驶,茆盛泉被带着跑了5步之后,因车速过快被甩出,摔倒在地。

  公诉人认为,三段视频资料可以表明,事发时茆盛泉的位置与驾驶座接近平行,开车后又有伸手拉车的行为,手和指挥棒均伸入车内。因此孙浩杰没有理由注意不到。

  辩护人则认为,当时交警所持指挥棒伸进了车窗内,但是只有0.2秒的时间。“时间那么短,被害人手持指挥棒进入车窗,不是平行进入,根据一般情况来考虑,一定是勾进车窗下方。”辩护人认为指挥棒处在车窗下方,孙浩杰不一定看到。从抓住的位置上看,被害人的头部处于前后车门之间,所以上半部分是处于孙浩杰的视线盲区。

   案件定性成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定性,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孙浩杰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驾驶汽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们认为,孙浩杰主观上属于犯罪故意而非犯罪过失,是因为其在案发现场就主动承认,茆盛泉死亡的结果就是因为他扒车门所致,表明其主观上系放任伤害茆盛泉结果的发生。”公诉人表示,孙浩杰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因致人死亡,应加重处罚。

  关于本案量刑,公诉人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定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不过,公诉人称,虽然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庭审中翻供,并且直到当天庭审结束仍不承认关键事实,所以不构成自首情节。

  辩护人则称,本案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应注意到被害人在其左侧,但不可以证明其了解被害人有伸手扒车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表示被告人家属态度诚恳,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家属表示愿意卖了房子筹款进行赔偿,辗转联系上了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但对方不肯接受。

   时间若倒流,一定听交警的话

  庭审最后,孙浩杰沉默良久,哭泣着作出如下陈述:“我不想逃避罪责,民警的去世和我脱离不了关系。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到现在已经5个多月了,我知道后悔也没有用,对被害人家属确实是伤害。”他泣不成声,“我觉得抱歉也好,后悔也好,我想不出更多的办法去弥补,我非常不现实的想法是,时间能不能倒转回去,我就会听交警的话,哪怕浪费点时间或者耽误掉事。”他表示,对被害人家属真的非常非常抱歉。

  茆盛泉的岳母昨天也全程旁听了庭审,并多次泣不成声。她告诉记者,案发后,孙浩杰的家属确实联系过他们,希望通过经济方式进行补偿,但是茆家人拒绝了他们见面调解的要求。“我们没有见过他家一个人,也不想见。”茆盛泉的岳母说着说着哽咽起来:“出事的时候我女儿还怀着孕,现在孩子才4个月大,连父亲的面都没见过。”她表示,孙浩杰的认罪态度并不好,目前被害人家庭也没有原谅他的打算,希望法院严格按照法律量刑,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