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狠被抓不开心 女子派出所里咬伤民警

23.06.2015  15:10

  本报讯 一名女子因与他人打架斗殴,结果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调查。然后,她在派出所内将民警咬伤,本来只需要行政拘留15日,最终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推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处该女子仇某拘役4个月。

  据了解,仇某现年39岁,系江苏来沪人员,初中文化,无业。今年4月4日,仇某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黄浦警方行政拘留15日。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仇某因与他人斗殴被公安民警带至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派出所询问室进行调查。

  在被询问的过程中,仇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还拿出手机进行拍摄,被公安民警制止; 仇某为泄愤咬伤公安民警张某某右手背,致其因外伤致右手背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仇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

  庭审中,仇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仇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案件的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拘役。

  同时,仇某的辩护人也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鉴于仇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请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仇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仇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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