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表彰新规今起施行:团以上干部记功须问纪检

02.08.2014  09:56

   团以上干部记功须问纪检意见

  据新华社电昨起施行的《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从严控制,对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批准单位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应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

  规定要求,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奖励的,对团级单位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单位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单位通常不实施奖励;对团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领导干部通常不实施奖励。

  对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等的首要完成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奖励的,其中对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师团级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干部通常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属于挂名的不予奖励。

  规定明确,推荐个人奖励对象,由设立党支部的单位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单位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推荐。对拟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政治机关在党委研究前应对其事迹进行核实;批准单位政治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规定还提出,对已下达转业、复员、退伍命令的人员,在规定报到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予以奖励。牺牲或病故人员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追加实施奖励,通常在牺牲或病故6个月内办理。

   军人5种情况可佩戴勋章奖章

  据新华社电昨起施行的《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专门就做好宣扬激励工作作出具体规范,今后军人5种情况下可佩戴勋章奖章,个人获三等功以上奖励部队要寄发受奖通知书和喜报。

  《规定》明确,在军官着礼服参加的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学员毕业典礼、退役军人向军旗告别仪式和其它可以佩戴勋章、奖章参加的活动中,立功受奖人员可以佩戴勋章、奖章。

  《规定》要求,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其所在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寄发受奖通知书,向人民武装部寄发喜报,还可根据受奖人要求同时向其入伍前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寄发受奖通知书。人民武装部收到受奖通知书和喜报后,应协调民政部门举行一定仪式向受奖个人家庭送喜报,并协调当地媒体做好事迹宣扬等工作;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由上级军事机关协调当地媒体做好事迹宣扬等工作。

  《规定》明确,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召开庆功授奖或授称命名大会;对获得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可以视情况召开庆功授奖大会。对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通常由军区级单位召开授称命名大会。

  《规定》还要求,对受到奖励的个人,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提前晋衔、晋级和增加工资档次等待遇。晋衔、晋级和增加工资档次的时间,从批准奖励的当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