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等的通知(沪财发〔2017〕11号)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指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央要求,市政府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提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原则和要求。
今年年中,市政府法制办明确提出2017年全市要实现行政执法单位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覆盖。为此,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要求,我们启动了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资产评估类、监督检查类的处罚事项,按照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采取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档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并以表格形式列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档次和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是指财政法律、法规中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我们以市区两级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涉及监督检查类、会计类、注册会计师类、资产评估类等四个方面处罚事项为基础,共列出127项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是指进行财政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们在基准中将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文予以列明,便于执法者查找引用。
裁量档次是指将法条中规定的违法后果,按照由轻到重划分分为“Ⅰ”、“Ⅱ”、“Ⅲ”档。部分较为复杂的处罚事项或需明确不予处罚情形的处罚事项,我们视需要将裁量基准划分为四档。
违法情节是指根据执法实际将法条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充实、细化后形成的不同的情况。对《基准》中的违法情节,除了用量化形式作轻重情节的划分外,尽可能用列举的方式细分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各种情形,以指导未来的具体执法工作。
处罚标准是按照不同裁量档次的违法情节对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进行的划分。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于法条中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行政处罚的,明确处罚与不处罚的具体情形。同时在处罚标准中明确选择不同处罚种类、单处或并处处罚的具体情形。在法定处罚标准的具体划分上,我们一般是将处罚标准最重一档的处罚幅度适度拉大,使其能囊括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