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遭某电商盗用代言 上海美影厂维权获支持

19.09.2014  16:56

  东方网9月19日消息:因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被某电商用于地铁站的户外广告,“葫芦娃”角色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影厂不久前将这则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和广告主某电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80.4万元。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广告构成侵权,两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上海美影厂在诉状中称,该厂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美影厂发现,今年3月,本市部分地铁站的灯箱和立柱上出现了一则某购物网站的户外广告,该广告除表述低价促销活动内容的文字外,还使用了“葫芦娃”卡通形象。

  美影厂认为,该广告的发布者申通德高公司,广告主某电商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共同侵权,给美影厂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对100处站点的广告进行证据保全后,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0.4万元。

  庭审中,申通德高公司否认广告中的小孩形象与“葫芦娃”角色形象相同,并辩称涉案广告的内容是某电商公司提供的,申通德高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无需进行审核,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某电商公司则在庭审中,对“葫芦娃”的著作权归属提出质疑,认为美影厂并不享有葫芦娃形象作品的著作权,并称涉案广告上的小孩形象是该公司自行设计,因此不构成侵权。

  法庭当庭对涉案广告中卡通人物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进行了比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眉毛粗细、形状,眼睛大小,嘴部等方面。某电商公司强调,广告中的人物形象的创作思想,是为了配合广告内容,表现出的无奈和委屈,与葫芦娃的正面刚毅形象并不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美影厂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比对结果,涉案的卡通人物形象虽在眉毛、眼珠、表情以及某些细节部分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有所区别,但在头饰、脸型、项圈、服装、配饰等方面及整体形象上与“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同。某电商公司称涉案卡通人物形象由其自行设计,但未提供任何创作底稿、原件证明,因此可认定涉案广告中的卡通人物整体形象抄袭了“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

  法院认为,某电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侵犯了美影厂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犯、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申通德高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葫芦娃”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情节、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调查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