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优”无止境(上)

12.06.2017  23:53

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的意义毋庸赘言,它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的信心与决心。然而当前“外资三法”尚未合一,这是否会对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的实施产生影响?正在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面清单中的个别表述与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并不一致,令部分外资企业无所适从。随着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上述问题能否迎刃而解?近期我国在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外资准入限制上能否实现突破?本报特邀业内权威专家,直击痛点,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建言献策。

外商投资备案制仍待在实践中磨合

国际商报:2016年10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的信心与决心。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外资三法”尚未合一,这是否会对《办法》的实施产生影响?如果存在影响,表现在哪些领域?有分析称,《办法》与原有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存在需要磨合的地方。您是否认同上述观点?如果认同,哪些领域还有待磨合?

霍建国(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办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30年来的重大变革,是从审批制转向备案登记制的大胆尝试。此举得到了市场的充分认可和广泛欢迎,充分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但是该办法实施半年多来,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现实问题,受到不协调事宜的困扰,导致其难以产生最佳效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当前外国投资法的修改尚未完成,外资企业对自身的法律地位及权益保护存有疑虑。现阶段,关于外国投资法的修改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鉴于中国正在进行市场化改革,从国民待遇角度讲,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应统一适用中国的公司法和企业法,没有必要再出台独立的外国投资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外资三法”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上发挥了重大作用,形成了对大部分外商在华持续发展的有效保护机制。在新形势下,为体现中国坚持扩大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成为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以更好地对外资企业进行法律保护,为招商引资营造更为稳定的环境。

第二,部分外资企业对《办法》存在观望心理,这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鉴于该目录正处于调整和修订之中,加之外资企业对我国未来的政策走向和开放程度仍难以把握,因此外资企业普遍存在等等看的想法。

第三,在《办法》的落实过程中,具体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到位,叠加有些政策的清晰度不够,这进一步增加了经办的难度。

卞永祖(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现行的“外资三法”已很难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发生很大变化,只有构建一个外资企业和中资企业可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才能激发企业活力。

同时,“外资三法”之间也存在重复以及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也需同国际惯例和规则对接,因此,我国需要对“外资三法”进行修改合并。在“外资三法”尚未合一的背景下,通过实施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为“外资三法”合一积累经验。

我国长期按照“外资三法”对外资进行管理,采取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等改革措施需要时间来磨合。比如相关部门要重新梳理管理流程、对信息系统进行修改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等。

王镇华(毕马威中国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外资三法”合一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我国将逐步清理相关规章,加紧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办法》的实施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减少95%以上。随着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对外投资谈判不断取得新进展,涉及特别管理措施限制的审批事项也有望不断减少。

办法》实施时间不长,产生影响尚需时间,也有待实践的磨合。首先,备案制的适用对象需要一定时间来理解并消化新政;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开区的相关机构等的备案制执行部门也需要时间探索,执行管理部门需通过实践来探索验证备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方法;再次,备案制需要商务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与海关、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作,加强信息共享。

聂平香(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外资三法”尚未合一对《办法》的实施会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上。同时,《办法》与原有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也存在有待磨合的地方,最明显之处是,在缺乏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办法的情况下,实施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后如何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监管以及服务。

金融服务业降门槛何时进入“窗口期

国际商报:今年1月我国发布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当前正在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能否在放宽上述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上有所突破?

霍建国:鉴于《通知》已明确指出服务业重点要放宽证券公司等外资准入限制,当前正在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应进一步将国务院提出的新要求统一纳入进去,一并出台实施,为此,必须加强与金融等主管部门的衔接。

国务院在上述领域提出的新开放要求充分体现了新形势下我国坚定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心。当前国际上出现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中国多次表态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积极的正面影响。与此同时,如果中国在改革开放上有新的突破,可巩固和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也将为中国经济的增长带来新活力,并为中国参与国际竞争营造更加主动的局面。所以,要本着改革措施要实的原则,真正把扩大开放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好。

卞永祖:《通知》的出台背景,既有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需进一步扩大开放、同国际规格和标准接轨的一面,也有国际金融环境变化的一面。《通知》提出服务业重点放宽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外资准入限制,这既是外资企业的渴望,也是我国发展的要求。从长远来看,这可以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

同时,外资是否进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主要看是否存在利益空间。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空间巨大,有实力且已经积累了在华经营经验的外资金融企业很有可能进一步加大对华投资。因此,我国在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上有所突破是非常有可能的。

聂平香: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大可能一次性放宽相应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最有可能在自贸试验区等某些特殊区域先行试验,积累经验,进而推广复制。

外商期待管理条款更趋明晰

国际商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负面清单中的个别表述与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不一致。例如,电信增值电信业务作为限制类的股比限制明确了“电子商务除外”,工信部在《工信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中明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在全国范围内开放股权限制。有企业反映,在办理业务时各部门对电子商务是否就是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理解不一致。上述问题应如何解决?

霍建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开放安排有明确的股比限制,即要求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竞争力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提出放宽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工信部的上述《通告》对此已作出规定,即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放开股比限制。但在外商办理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对电子商务业务是否属于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业务性质理解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导致在审批中形成歧义,使得外资企业无所适从。

出现此类性质问题实际上是专业主管部门和具体商务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良好配合,其他领域可能也存在这种业务性质界定不清的现象。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文件表述不够清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具体办事人员把握文件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其结果会对招商引资的实际业务产生影响。这会导致外界对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和效果发出负面评论,值得警惕。

陶然(毕马威中国合伙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三方面着力:第一,推进外资管理体制全面改革。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根据实际情况,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出局部调整,重新公布。《电信关于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在增值电信业务内容中没有使用电子商务的表述方式,而是将其纳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然而,由于上述目录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因此,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各部门对电子商务是否就是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部门间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有必要推动外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第二,加快重点行业市场化改革,推动修改《电信条例》。第三,修订法律法规,强化外资监管。

聂平香:政府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后应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尤其是对容易产生分歧的领域,比如直接明确电子商务包括哪些领域等。工信部出台的文件明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需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理解。

卞永祖: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对一些业务出现理解不同的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对于新技术和新业态,监管部门应该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样会更加有利于新行业的发展。

作者:栾国鍌、刘明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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