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卫计委通报"药品回扣"查处情况 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26.12.2016  16:06

 

  原标题:市卫生计生委通报查处情况,部署历时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

  昨天下午,市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医疗管理和行风建设大会,通报相关医院工作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最新查处情况,部署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会议要求,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要保持行风建设的高压态势,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管理追责到位,顶真碰硬,快查严处,举一反三,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会议下发了开展加强医疗管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行动的文件。

  据了解,根据国家和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有关办医主体和医院第一时间开展排查,目前涉事的三名医生已停职接受调查,涉及药品已停止使用。相关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

  会议明确,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集中力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同时,注重长效机制建设。要求各办医主体、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所属医疗机构从即日起到明年1月底开展自查自纠,查处违反“九不准”、“十项不得”的行风问题,2月到4月开展全行业、全覆盖的督查。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健全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内部监控机制和多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会议强调,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切实维护质量安全底线和职业道德底线。要把行风建设工作列入卫生计生从业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行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行风建设工作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

  全市各办医主体、区卫生计生委、市级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十项不得

  一、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吃请。

  二、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三、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五、不得推销特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六、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七、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八、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十、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收受论处。

   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