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四审 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

29.12.2015  10:48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相比之前的修改二稿,此次作了不少调整,比如增加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等表述,删去“加装电梯”等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二审中,不少代表提出,全社会应当重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议在条例中予以体现。代表的意见被采纳,修改三稿增加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的表述,明确“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有委员提出,老旧住宅适老性改造包括为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爬楼机或者改造轮椅坡道等多种形式,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法规中不宜规定得过细。对此,市人大法制委予以采纳,删除了“加装电梯”的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概念,明确是否适用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有些代表提出,对老年人的界定,应当考虑到退休政策的调整。经研究,法制委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以及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等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具体的保障政策制度中加以明确,条例总则中难以笼统规定,且退休政策属于国家层面制度设计。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对此可不作规范。

  还有代表提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相关运营管理、评估培训的组织既要扶持发展,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养老服务的质量。为此,修订草案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相关运营管理、评估培训等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并增加了“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作为一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因涉及老年人和赡养人、抚养人等较多群体切身利益,这部修订草案将提请明年的市人代会审议表决。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