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长三角地区率先实施

04.02.2016  14:50

交通运输部于2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将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自2016年4月1日起,长三角区域将率先实施减排,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船舶排放控制区将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良好基础。经初步测算,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后,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硫氧化物和颗粒物将比2015年分别下降65%和30%。

排放控制区覆盖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等9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长三角地区上海、南京、杭州、宁波、舟山等16个城市周边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以及覆盖环渤海(京津冀)地区大连丹东大陆岸线交界点与烟台威海大陆岸线交界点的连线以内海域和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等13个城市内河通航水域。同时也确定了深圳港、广州港和珠海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11个港口区域为核心港口区域。

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核心港口区域的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都要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必须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同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2019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在评估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和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达,面临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也很大。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2016年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实施情况后,适时启动第二阶段管控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为推进《方案》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已印发《船舶排放控制监督管理指南》等配套文件,协调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保障及鼓励措施,加强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与港澳的联动,在政策、技术上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社会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