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酒人右眼被炸伤致残 法院判决厂家赔偿21万元

08.08.2014  16:44
  东方网8月8日消息:一福建来沪女子在建筑工地上卖啤酒时,酒瓶意外爆裂,造成其右眼被“炸伤致残”。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该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卖啤酒的艾女士21万余元。

  啤酒瓶意外爆裂

  80后艾女士的丈夫及公婆都是从福建来沪在建筑工地上干活的,艾女士就一直跟随建筑工地工程队,靠在工程队驻地开小卖铺向工人出售日常用品为生。

  2012年初,艾女士一家到本市大华河畔华城四期工程工地继续开办小卖铺。当年7月30日傍晚,艾女士正在和其老公姐姐的孩子一起吃饭,有两个工人来买2瓶啤酒,因为很熟,艾女士让他们自己去拿酒来结账。工人将啤酒放在柜台上后即付钱给艾女士,艾女士去拿零钱准备找零。在转身回头的时候,只听到“”的一声巨响,随即艾女士的眼睛就感觉一阵疼痛并流血。艾女士的右眼最终被确定为“炸伤致残”。

  起诉索赔30万元

  经过一年的交涉,啤酒生产厂家始终不认为啤酒瓶会爆炸,也不同意任何赔偿,艾女士只得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人民币近3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啤酒的生产厂家,违规使用过期劣质啤酒瓶(该啤酒瓶系2007年生产,规定使用期限为2年),现该啤酒瓶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条件下发生自爆,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辩称,自己的啤酒瓶均是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在使用期限以内的,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原告的受伤是因啤酒瓶爆炸导致。根据被告的调查,原告对啤酒进行了不恰当的冷冻,导致啤酒瓶发生冷热气压不均,在交付啤酒的过程中,原告自己还不慎将啤酒瓶碰倒,故而引发啤酒瓶爆炸,所以,事故发生是由于原告未尽到合理保存啤酒以及谨慎拿放义务导致受伤,被告对损伤的发生并无过错,即使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与爆炸本身也无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申请对啤酒瓶爆炸原因进行鉴定。法庭当场对酒瓶碎片封存。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得出的结论为无法对送检啤酒瓶的爆裂原因做出明确判断,但瓶壁有厚薄。

  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根据检测结果,可以确定被告的啤酒瓶在厚度和厚薄比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而爆裂点恰好位于该厚薄度不符合标准之处,故该啤酒瓶的爆炸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具有因果关系。同时,送检啤酒瓶的爆裂特征上还反应了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该鉴定分析与被告证人证言的相关陈述具有符合之处,故外力作用也与啤酒瓶的爆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原告尽管称被告的啤酒瓶使用年限超过2年属超期使用,但鉴于该使用年限系国家建议使用年限而非强制报废年限,故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宝山区法院确定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二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