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会计人员的一封信

08.02.2020  20:41
全市各会计人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上海市财政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时确保本市会计工作平稳有序、不断不乱,现将近期相关会计工作事项调整告知如下,请广大会计人员多多理解,积极配合。    一、 适当延迟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截止时间,推迟相关选拔笔试时间。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原定于2月1日截止的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培养报名截止时间适当延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近期需提交报名资料的,可按通知要求将报名资料邮寄至: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   原定于2020年3月14日举行的2020年度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笔试时间推迟,具体选拔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 适当调整本市2020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安排。   按照《关于本市落实财政部2020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的通知》(沪财会〔2020〕6号)的有关安排,原计划于2020年3月25日至4月1日举办的第二期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将由线下集中培训调整为线上直播培训,具体登陆方式另行通知。   对于2020年4月和5月举办的第三期、第四期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仍按原计划安排,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三、 延迟第六期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训开学时间。   按照培训计划,原定第六期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训3月中旬开学。为确保学员健康安全,适当延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和教学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 暂停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预约测试及线下测试。   为减少人员聚集,保障会计人员健康安全,暂停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预约测试及线下测试,何时恢复以及以何种形式恢复将另行通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暂停现场办理,请通过“上海财政”网站(http://www.czj.sh.gov.cn/)进行在线办理。    五、 线上开展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布置和培训工作。   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将通过线上布置和视频培训,不再召开会议或组织培训,具体报送时间、报送要求等将另行通知。    六、 暂缓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纸质)的发放和补办工作。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通知要求,暂缓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纸质)的发放和补办工作。应试人员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查询本人取得的证书。纸质证书的发放、补办等工作待疫情缓解后恢复。需现场领取证书和材料的,具体领取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七、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办理。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的政策解答、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可在“上海财政”网站(http://www.czj.sh.gov.cn/)中的“一网通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查询。请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提交网上申请,同时,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邮寄至: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变更备案、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可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提交网上申请,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邮寄至: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凡涉及证书发放或更换的,疫情期间一律采取邮寄方式进行。   (三)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八、 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本市代理记账机构2019年度备案工作仍将正常开展,请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主管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主管财政局将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网络报送、邮寄等方式实现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的全过程网上办理。   当前,正是阻断疫情蔓延扩散的关键阶段,我们真诚希望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支持配合我们的工作,及时关注“上海财政”网站及“上海财政”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工作最新情况。同时,请广大会计人员认真落实防控疫情规范要求,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保持理性科学的态度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祝大家平安、健康!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上海鹍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财政局
关于准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执业许可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局
关于准予上海鹍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上海鹍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你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