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3名被告人获刑

18.07.2017  11:11

  原标题:沪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一审宣判

  晨报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曹彩云

  刑法修正案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为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日前,崇明区法院受理了由崇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并依法组成由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昌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7月5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昨天下午,崇明区法院依法对上述三名被告作出判决。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案情回顾

  抓获60余名作弊考生

  2016年9月10日,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正在进行,考场工作人员在位于崇明区考点巡考过程中,当场查出使用类似于“计算机”形状的作弊设备进行作弊的考生60余名。同日晚及次日,包某、张某、陈某分别被抓获到案。

  经查,2015年年底,三名被告人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张某、包某自行或委托他人招收考生报名参加该考试并收取费用。期间,张某、陈某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作弊工具,张某、包某等人则组织相关考生进行作弊器使用培训并将作弊器分发给考生。

  开考前,陈某指使同伙进入考点,利用携带的作弊器拍摄试卷并将视频通过网络传送至场外。场外的陈某则安排同伙利用电脑将上述视频截图,并将考题交由其和张某组织的人员进行答题。形成答案后,张某将答案通过网络传输给等候在考场周边的包某,包某等人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

  庭审现场

  3名被告人获刑

  7月5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庭审中,三人对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昨天下午,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法庭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该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