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商不应对直播自杀“放任自流”

14.09.2015  17:36

  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而言,网络运营商发现微博中存在讨论自杀或其他“危险”内容时,应当及时采取屏蔽、禁言、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尽快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制止

  自杀信息的传播有可能会带来追随效应。网络运营商一旦发现有类似的直播事件,应及时联系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作为网络时代信息平台的提供者,网络运营商不仅要承担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应被赋予较为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

  “再见!朋友们”。

  一场似乎已成定局的悲剧,在网友与民警的接力中,演变为警察破门而入挽救生命的温暖故事。

  8月30日22时许,江苏省太仓市市民小刘发现朋友小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再见!朋友们”的文字,并配上割腕自杀的图片。

  小刘报警后,120急救人员、民警等先后赶到小王居住地,此时已割腕的小王因失血过多昏迷在床上。在多方救护之下,因失恋自杀的女子小王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伴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直播自杀行为渐多。近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公布了一项有关微博用户对网络直播自杀行为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网络直播自杀行为惹微博用户反感,这种反感不利于对自杀者进行及时施救。

   37%受访者不赞同救直播自杀者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8月以来,网络直播自杀的类似案例已累计出现51例。

  “个别人之所以在网络上直播自杀行为,说明其对人世间还是有所留恋的,可能不是完全抱着必死的‘决心’,还是希望吸引别人的关注,得到一些安慰和支持,有时可能网友的一两句评论就会让试图自杀者放弃轻生的念头,但也有可能因为网友的一些冷嘲热讽,‘坚定’他选择死亡的‘决心’。”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有心理研究表明,网络直播自杀者实际上还是希望得到心理支持,潜意识当中他们是希望获救,实际上是在发出求助信号。

  但现实是残酷的。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行为科学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朱廷劭等以“新浪微博”为实验平台,利用应用程序接口下载超过一百万名活跃微博用户公开发表的全部微博内容,并从中筛选出4969条含有网络直播自杀关键词(如直播自杀、晒自杀等)并同时能够反映出用户针对该行为所持有态度的微博作为分析对象。

  研究结果显示,35%的微博用户对于网络直播自杀行为持有消极的“污名化”态度,他们倾向于认为网络直播自杀是一种欺骗行为,其动机仅仅是寻求他人关注;网络直播自杀者是令人生厌的、愚蠢的。在反映“用户认为针对网络直播自杀行为的应有反应”的微博中,竟有37%的微博用户认为应该不予救援。

   网友恶意评论推动自杀行为实施

  “从我们的调研结果看,一般网友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负面的,并且有不少网友是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这有可能会把事情向坏的方面推进。”朱廷劭说。

  在现实中,朱廷劭等人的担忧已化为现实。

  2014年11月30日7时48分,一段疑似因网恋失败自杀的微博在网上疯传。微博发出后几个小时点击率就达到13万。网友们纷纷出力救援,劝其不要放弃生命。在网友的帮助下,信息被传达给了当地警方,但警方和家属破门而入后,还是没能挽救这个19岁的生命。

  值得反思的是,在整个直播过程中,该少年曾在微博中直言“想自救”,可惜这一想法随即引起一大拨网友无情指责——“你必须要死”“你不死就浪费我流量”……

  有人说是网友的评论尤其是无情的劝死跟帖“”了他。死者的朋友也表示“网友的无情评论,也是很致命的一击”。

  “在直播自杀过程中,许多网友发表了蔑视、嘲笑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自杀者的情绪,甚至推动了自杀行为的实施。对于这些网友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分情况认定。刑事层面,网友的行为不符合教唆自杀、帮助自杀的行为要件。行政层面,如果网友出于恶意,连续发表谩骂、催促自杀等言论,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那么视具体情形,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只是单条的、轻微的嘲笑等言论,则无法追究法律责任。”郑宁介绍说,在民事层面,如果网友连续发表恶意评论,根据常人判断确实对自杀者起到助推作用的,根据民法精神,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

  在郑宁看来,如果有人催促、谩骂“自杀者”,甚至“出谋划策”告诉他如何自杀,这就很可能构成网络暴力。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网友此类行为的规定,但在美国等其他国家会有网络欺凌、网络骚扰的相关法律,像上述这种网络暴力在国外就有可能构成网络欺凌,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在郑宁看来,目前针对此类网络暴力行为,被侵权人可以提起诽谤诉讼,通过这种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或许能够倒逼网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从而去净化网络空间。

  “对于这些网络围观者追究责任,从操作性上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让大家对自杀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从而改变这些网络围观者对自杀的态度,可能比追究法律责任更有效果,也更有意义。”朱廷劭说。

   网络运营商不可“冷漠”观之

  受访的业内专家均向记者表示,在管理网络直播自杀行为以及挽救自杀者方面,网络运营商应该更有作为。

  “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而言,网络运营商若发现微博中存在讨论自杀或其他‘危险’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屏蔽、禁言、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尽快通报公安部门协助制止。”郑宁说。

  朱廷劭认为,目前网络运营商针对网络直播自杀的信息,基本处于放任自流阶段,这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自杀信息的传播,有可能会带来追随效应。网络运营商应该对网络上的自杀有关信息进行严格筛选,对此类信息在显著位置标注专业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现有类似的直播事件,应及时联系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

  郑宁建议,减少网络暴力,避免悲剧发生,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重网络运营商对信息的审核和对用户的保护责任。作为网络时代信息平台的提供者,网络运营商不仅要承担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应被赋予较为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郑宁看来,过去,各大网站因为在用户的管理监督上没有明确界限,惩罚的标准不够透明,导致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制定相关规则来限制不文明行为是有关部门当务之急。

  “此外,要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明确网络恶意起哄者的法律责任,减少网络暴力,减少跨地域言论伤害,维护网友的整体利益。要加强言论引导,促进网络空间法治化,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维护网络空间的自由与安全。”郑宁说。(法制网记者 赵丽 实习生 谷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