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中有网线骑车人勒脖翻车 网线是销售商私接

05.06.2015  11:13

  凌晨时分,一辆摩托驶在空旷的街道上,谁知路中央竟垂下一根嵌有钢丝绳的网线,驾车者的脖子被这条网线勒出一道15厘米的伤口,当场被甩下车。幸运的是,当时车速较慢,伤者经过治疗已脱离危险。医生说,如果事发时车速较快,驾车者轻则被割破喉咙,重则可能身首分离。

  据伤者刁先生说,事发至今已有半个多月,但始终没有单位站出来承担责任。昨天,记者经过一番调查,发现闯祸的网线隶属于国通皇矣网络公司,该公司经理称,勒人的网线系他人私接,不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勒人电线里嵌有钢丝绳

  “出事后,我在路口找到了‘罪魁祸首’,是一根横跨纪翟路、悬挂在半空中的电线,距离地面1米多,恰巧到我骑车时脖子的位置。”刁先生告诉记者,这根电线和家用的普通电线差不多粗细,通体黑色。可能是为了增加线路的强度,电线里还嵌有一根细细的钢丝。

  刁先生说,这根电线的两头还连接在电线杆上,仅中间部分垂了下来。“除了这根电线外,还有一大捆电线横跨纪翟路,但这些电线都没坠下。我估计,闯祸的电线原本固定在这一大捆电线上,可能是因为固定装置脱落,才引发了意外。

  昨天,记者在刁先生家看到,他脖子上的伤口已开始愈合,但长长的一道伤疤依然非常明显。刁先生称,已花了6000余元的医药费。

   闯祸网线属一家网络公司

  闵行区民生服务热线、闵行区大联动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故中的另一名伤者胡先生曾致电该热线,反映在纪翟路因一根线路引发伤害的事件。经调查,这根闯祸的线路是一根网线,属于一家名为国通皇矣的网络公司。

  该工作人员称,大联动中心已联系了涉事的网络公司,让公司和伤者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闵行警方表示,目前交警部门正在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近日将出具责任认定书。

   网线系私接非日常线路

  记者随后联系了国通皇矣网络有限公司的经理徐先生。据他介绍,事发后他去现场仔细查看,发现闯祸的网线是一根单芯皮线光纤,是一根入户线路,仅供一个用户使用,而非公司常用的光缆线。

  那么,这根网线为何挂在国通皇矣网络有限公司名下,使用的也是公司的网络信号?徐先生解释说,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几年前,公司在事发地附近有一家代理宽带的销售商,该销售商的员工从公司线路上私自接了这根网线。

  徐先生表示,由于销售员工流动性很大,目前已找不到当初私接网线的人。“等到伤者的医疗鉴定和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我们会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责任。

  “我从事网络安装行业五六年了,第一次遇到网线伤人的事件。”徐先生还表示,网线系钢丝绳固定,如果操作正规的话,是不会发生脱落、悬垂的。公司员工在外出维修时,路过公司的线路,也会查看线路是否受损或存在隐患,不过公司并没有固定的队伍对线路进行定期巡检。

   [事件回放]

   突然感觉有东西勒住脖子

  32岁的刁先生在本市一家饭店做西餐厨师。5月14日晚,他因次日工作调休,便和好朋友胡先生到闵行区纪翟路纪王汽车站对面的网吧上网。两人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离开网吧,刁先生骑摩托车回家休息,胡先生欲到刁先生家附近的银行ATM机上取点钱,于是坐上后座,两人一同离开。

  “车沿着纪翟路由南向北行驶,大约开出了300米,到了纪翟路、纪中路路口时,我突然感觉有东西勒住了我的脖子,一时无法呼吸,便下意识地用手去拽。”刁先生回忆说,他发现自己根本抓不到东西,而摩托车车头由于失去双手的控制,顿时歪倒在地,整辆车朝前冲出20多米远才停下,车壳支离破碎。

  刁先生和胡先生被先后甩下车,刁先生觉得脖子火辣辣地疼,用手摸了摸脖子,却并未发现有流血。他连滚带爬摸索到胡先生身旁,只见胡先生躺在地上,头破血流,已失去知觉。

  约1分钟后,胡先生醒来,吐出大口大口的鲜血。刁先生见状赶紧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安排两名伤者前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刁先生的脖子有一道15厘米长的伤口,喉咙受损,胸部有水肿,并伴有面神经损伤,即俗称的“面瘫”。胡先生全身多处挫伤,眼骨骨折,门牙缺损,由于视神经受到压迫,可能会有后遗症。

  据刁先生回忆,事发时由于从网吧开出并不远,摩托车还没加速,车速在每小时30公里左右。医生表示,幸亏当时速度不快,才没有酿成严重后果。如果速度达到每小时100公里,后果不堪设想。

   [律师说法]

   即使网线系他人私接,网络公司也难辞其咎

  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就现有了解到的情况而言,相关部门已经认定该‘闯祸’网线属于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在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金玮认为,如网络公司认为该网线非该公司所有及管理,而系公司的代理经销商或该代理经销商的员工“私接”,则应予举证,而非一味地推卸责任。且代理经销商本身亦系网络公司授权代理的,该经销商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也代表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应对其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过程中的行为予以规范,而非放任其在公司网线上做“手脚”。

  “此外,网络公司对于公司所有、管理的网线负有日常检查、维护的责任,既然网络公司一再声称这根闯祸的网线系他人‘私接’至公司网络,但这根网线据称至少已存在3年,那为何在至少3年时间内未能发现并予以拆除?”金玮表示,网络公司在这点上也难辞其咎,日常管理、检查、维护的工作存在明显疏漏,负有过错。

  金玮表示,依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