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已确定

13.04.2018  00:41

  记者4月10日从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获悉,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2018年缴费标准已确定。“退休住院保障计划”是为配合上海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通过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承办的一项补充医疗保障项目。以单位参保为主,社区参保为辅,通过互助互济机制,帮助参保退休人员减轻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被广大职工亲切地称为“职工的第二医保”。

  据了解,在“退休职工住院保障计划”保障期内(免责期后),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按住院标准结算)、门诊大病治疗、家庭病床等四种治疗之一,可对统筹基金或附加基金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50%—70%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每一保障年度个人累计最高可获保障金4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退休住院保障计划”有效会员达394.18万人。该计划2001年推出以来,累计向1372.44万人次退休职工给付保障金75.36亿元。其中,2017年共向198.02万人次给付保障金10.35亿元,切实为退休职工减轻了医疗费用负担。

  2018年4月1日起调整的“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具体缴费标准分为团体参保对象和社区参保对象两种。

  团体参保对象是指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凡起保日期在2018年4月2日及以后的参续保单位,无论何时办理参续保手续,缴费标准为: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人;未参加“在职住院保障计划”或“综合保障计划”的单位组织退休职工团体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315元/人。

  社区参保对象是指,享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歇业企业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无单位的社会退休人员,以及单位不组织参保的退休人员。2018年社区参保将于6月1日启动,未申请过代扣款缴费的退休职工和新退休职工可于6月1日至6月30日前往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街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缴费标准为:社区参保对象中的续保人员、新退休一年内首次参保人员、断保后一年内再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315元/人;社区参保对象中,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一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630元/人;从2013年起计算的退休两年以上未参保或断保超过两年的人员,缴费标准为945元/人。其中,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年份,不享受保障待遇。

  由于此次“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公布时间的推迟,导致一部分参保单位、退休职工需延后办理参续保手续,市职保会采取相应措施,以解除参保单位、退休职工顾虑。对于2018年,通过养老金账户代扣款方式参保,且起保日期为4月-5月的单位,可顺延一个月办理参续保手续;通过非代扣款方式参保,且起保日期为4月的单位,可顺延一个月办理参续保手续。以上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无免责期。

  “退休住院保障计划”保单生效后,退休人员可办理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已申请“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直接给付的退休人员,待保单生效后,由市职保会对该部分医保信息进行批处理追溯。新申请“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直接给付的退休人员,在保单生效后对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原给付口径进行正常直接给付。

  退休职工如需了解“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相关情况,可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社区(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咨询,也可拨打咨询热线:400889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