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被指挂羊头卖狗肉

16.08.2014  21:27

  记者联系“亨力木门”生产厂家,湖州市南浔亨力木制品厂有关负责人徐女士,对方称,自去年10月24日以后,“巧步木门楼梯”经营方负责人陈女士就再也没有与公司签约继续销售亨力木门,也没有再接单到公司生产或加工,可以肯定胡先生所购“亨力木门”非公司生产。

  胡先生向记者出示的一段录音显示,陈女士已承认胡先生当初是来买“亨力木门”,公司向胡先生推介的也是“亨力木门”。得知所购木门非亨力木门后,他认为店方“挂羊头卖狗肉”,欺骗顾客。

  记者现场多次联系陈女士,对方一度以自己在北京旅游为由要求回上海后再说,记者希望对方安排公司其他人接受采访时,陈女士就叫来了一位自称好美家市场部的工作人员。然而,记者询问那扇门的具体生产地点等问题时,该工作人员并不知情,记者询问陈女士,她也不愿意说。

  自称好美家市场部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记者当场指出,“巧步木门楼梯”店内仍摆放已过期的亨力木门销售资质证明,有误导顾客之嫌时,该工作人员说,陈女士当初进好美家商场时,登记销售的木门品牌为亨力,这位工作人员承认,陈女士继续摆放已过期销售亨力木门资质一事,市场管理方应在巡视中巡视出来,对目前现场,市场管理方管理上存在失误之处。

   [律师说法]

  售三无产品是欺诈行为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龙陈律师认为,若商家明知其不具备某种品牌产品代理销售资质后,仍以相应资质承接客户订单业务,就有欺诈嫌疑;而销售“三无”产品,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按《消法》规定,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