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首单诞生 金山区成为本市最早落实农贷新政的试行区

17.03.2015  17:45

  东方城乡报讯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农业融资新途径,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近日公布。金山区对此率先做出反应。日前,作为本市首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已在金山区正式放款,上海施泉葡萄专业合作社等成为首批被放贷单位。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目前已受理5笔共计330万元的贷款,金山区也由此成为本市最早一个落实农贷新政的试行区。

  去年我国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前提下,上海金山区探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创新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014年,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通过历时数年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探索,如今,上海已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割,使上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由此破冰。

  首批抵押贷款人、上海施泉葡萄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卢玉金认为,如今农村的土地经营权竟然也能像房产那样用来抵押贷款,这令他既感到新鲜,同时也觉得非常具有实际意义,能给人以更多期待与施展空间。“比如,以往自己贷款通常都依赖于当地政府作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现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葡萄树及生产设施即可做评估质押贷款,而且还能提高放贷额,这能帮助他进行更多农业创新。”他举例说,施泉葡萄园原来的加膜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但苦于资金有限,只能停留于做一些小面积试推加盖,不敢也无力进行大面积推进。也就是说,若没有更多钱去投入开发,新技术应用速度便只能放缓,许多计划也就只能推迟实施。现在,手头上一下子有了这一笔100万元贷款,使加膜数量立马得以扩增40%。同时,还从容添置了一批生产设备,及时足额发放了工人工资,实现了全额购买农业保险等,许多困难得以迎刃而解,并由此解决了年初的资金压力问题。

  卢玉金于2012年荣获“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称号,近日又获评本市农业系统唯一一个“2013-2014年度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创新标兵”。他说,随着近年来的农业用工短缺问题日益突出,用工成本如今也是不断在上涨。对此,为了减轻融资压力,他还曾通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来设法降低劳动力成本。比如,推行水肥一体化建设,并结合开沟机、微型旋耕机、割草机以及机械化运输设备投入运用等举措来改进工艺,以提高生产力水平。与此同时,通过加双膜及地膜,来改善葡萄种植环境,降低病虫害,进而提升葡萄品质,提早并拉长葡萄销售期,以增强市场销售活力与抗风险能力。“然而这些举措,其前提都需大量资金作保证。只要短期资金投入不到位,便难以制衡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所带来的压力,甚至还会引发严重亏损。现在,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这条通道,合作社便有了更足底气。”卢玉金说,今年“施泉”葡萄的上市期将有望提早至6月下旬或6月底,葡萄品质也有望进一步提升。因为,他采用了两层与三层薄膜覆盖,大棚温差又使同一品种的葡萄成熟期得以错开,从而降低葡萄集中上市的压力,确保葡萄产品的销售收入。另外,工资发得快,也更有益于激发“萄农”的工作积极性,这些都得益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新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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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在保证承包方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前提下,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金融机构有权依照办法处理该农村土地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的价款受偿。

  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乡镇,应当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并选取1-2家试点金融机构(需在试点乡镇内设有网点)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农委、市金融办备案。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试点所需的日常经费开支给予保障。

  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或者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承包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其中,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人,应当至少付清申请借款日当年及之前的流转金。抵押人可以仅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也可以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相关土地上抵押人所有的农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一并抵押。贷款用途仅限于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主副业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额度不应超过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具体额度可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风险程度自行把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实施登记制度。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中断或者撤销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的相关农业保险。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转移或者处置抵押物。贷款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符合本市农业贷款贴息政策申请条件的,可以享受农业贷款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