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自缢身亡 九旬老母告院方索赔近百万

05.05.2015  12:05

  一精神病人在本市某精神卫生中心(以下简称精卫中心)自杀死亡,死者的九旬母亲认为该精卫中心未尽到监管责任,最终才造成了自己儿子的死亡。因此将精卫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近百万元。日前,黄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未当庭判决。

  原告林老太诉称,死者柳某系原告的儿子。柳某于1986年患精神病入被告上海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因柳某一直未治愈,因此始终在被告处治疗。2014年12月18日,因精卫中心治疗、看管不力,致使柳某在该精卫中心卫生间的未封闭的吊顶上上吊自杀。

  事发后,被告将柳某送往东方医院,经确认,柳某系缢死。林老太认为,她将患者交给被告,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柳某是用绳子上吊而亡,被告不仅使精神病患者拥有了不该持有的绳子,而且在卫生间装修后未及时封闭吊顶,致使卫生间存在患者上吊的隐患,造成柳某上吊的事实,被告应当负有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6万余元。

  精卫中心表示,死者柳某患精神病症在精卫中心治疗,死亡原因系自杀,自杀是中心无法预见的,在极短的时间内死者就发生了自杀行为,中心发现后及时进行了抢救措施,在抢救时柳某仍有呼吸,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证明上述说法,精卫中心还出示了一组证据,包括柳某上吊的绳子(由鞋带、家属去看望病人时带的水果篮上的绳子、白色小毛巾组成);上吊现场的照片,证明卫生间顶部装修时是封顶的,是死者将其撬开;一张光盘,证明死者上吊的时间仅2分钟,中心的抢救及时等。

  但对于这些证据,原告方显然有所怀疑。原告认为,首先对绳子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因为当时精卫中心并未将绳子向死者家属出示过,精卫中心陈述的绳子问题,其实是家属将水果篮先交给中心的,而不是直接交给病人;其次,对照片的真实性有疑义,不能确认是在死者事发现场拍摄的,而且患者不可能,也没有工具来撬开卫生间顶部的吊顶。

  此外,原告认为,死者在被告处治疗了20多年而没有治疗成功,属于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有关绳子的问题,是被告疏于管理,病人将鞋带、带子、毛巾等组成自杀用的绳子也需要时间,病人是精神病患者,造成自杀的后果应当由院方承担。

  对此,精卫中心辩称,死者是自杀行为,已经过公安部门确认,自杀行为是无法预见的。患者进入被告处,双方建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非监护权法定的转移,被告不是住院病人的监护人,因此不承担监护责任。而精神分裂症也并非都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告处哪怕是一级护理也不可能是24小时的跟踪病人,事实发生了,被告也进行了及时抢救,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因此患者死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院方。

  本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