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立法保护紧急现场救护 促“好人法”诞生

21.04.2016  10:52

路遇他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现场紧急施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称为沪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中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紧急救护予以免责

据了解,鼓励紧急现场救护行为的立法,即通常认为的“好人法”立法,涉及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依据国家《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但考虑到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施救。”丁伟说,为此立法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吴凡认为,“目前遇到有急救的情况,老百姓徘徊在救与不救的当口上,此次立法能够明确紧急救护予以免责,非常不容易,也是本次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亮点。

但也有委员表示忧虑,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沈志先说,按照草案规定,就是必须要具有急救技能的市民,并且是按照急救操作规范来实行救护,他的紧急救护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难以解除愿意做好人的市民的后顾之忧。”沈志先认为,是否改成“市民善意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再加一句“由政府酌情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