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19.01.2017  15:10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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