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5.12.2017  0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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