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0.10.2016  03:07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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