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妇女因积水摔伤 “泼水”小孩家长赔13万

18.10.2014  14:56

  小区楼道大厅内,两名8岁小孩扛水不慎打翻,5分钟后一名中年妇女路过踩到积水滑倒,并导致骨折。昨天,宝山区法院判决小孩父母赔偿该中年妇女各项费用13万余元,同时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56岁的李女士家住本市城银路某小区。去年7月12日中午,李女士脚穿松糕厚凉鞋回家午休,当步行至6号楼门洞时,脚下踩到一块抹布,又因光滑磁砖地面上有积水,李女士一个踉跄摔倒受伤。经诊断,肩部和手臂多处骨折,为此进行了二次手术及康复训练,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

  经民警调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当天下午1点12分,6号楼门洞内有两名不到10岁的小孩在扛桶装水,不慎翻倒水桶,1点17分,李女士经过时摔倒。当天民警根据两名小孩的特征找到其父母黎先生夫妇,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意见。

  今年7月,李女士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黎先生夫妇作为肇事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和有序维护的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两方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近22万元。

  庭审中,被告黎先生称,小孩扛的桶装水只有一点,不是一整桶水。其次,原告不能证明在水倾倒前,地面是干燥的,原告滑到是多种原因,原告自身穿着厚底凉鞋,原告自身也有过错。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大堂在水倾倒之前地面是清洁的,8岁小孩扛水,是他们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积水倾倒后,他们也没有及时告知物业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是因地面湿滑而摔倒所致。由于小孩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也即被告黎先生夫妇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孩将水洒至地面距原告在事发地滑倒仅间隔5分钟,事后被告物业公司也赶到现场协助警方处置,而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因此难以将原告的损害后果归咎于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因疏于注意,未能及时察觉地面湿滑状况,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黎先生夫妇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