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息科技手段 电子证据巧破贪腐串案

05.08.2014  16:56

      2012年6月,一封关于某国企上海分公司部门总经理姚某的举报信被投到检察机关,信中举报姚某3年内连买两辆宝马,这些买车钱来路不正,涉嫌贪污。后检方立案侦查,通过对电子证据的锁定发现“行业潜规则”,并由此破获了一起国企贪污窝串案。

      2014年8月1日,窝串案中最后一名被告人陆某贪污一案在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这起侦查历时两年多、涉案总金额达400余万元的贪污窝串案行将尘埃落定。

经理自曝套取公款是“潜规则

      2010年,年仅28岁的姚某当上了某国企上海分公司的部门经理。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开展活动期间,采用虚增、虚列活动事项,套取公司公款80万元。这笔款项被姚某用于购买两辆宝马轿车。同时,随着职务的高升,姚某的胃口越来越大。2012年3月至12月间,姚某陆续使用上述手法,从公司套取174万余元。

      2013年1月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截留、套取公司公款的行为,但认为除购买两辆宝马之外,其余款项全部用于公司购买办公用品等用途,并未挪作私用。最终检方查实了姚某的说法,用于公司开销部分不作为贪污论。

      但在检方的审讯过程中,姚某称,利用职务便利与合作单位串通,虚增业务合同报价,截留、套取公款在业内是“潜规则”。这一情况引起了普陀检察院反贪干警的注意,随即对姚某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找来姚某下属副经理沈某某和客户经理白某进行谈话。

微信记录显示嫌疑人串通口径

      谈话并不顺利。白某的手机显示,在接受检方询问前一天,他并没有拨打或接听任何电话,也没有任何短信记录显示曾与沈某某事前串通。但是,作为客户经理一整天没有任何电话和短信,这本身就值得怀疑。而在仔细翻找白某手机时,微信谈话记录进入反贪干警的视线。果然,白某和沈某某的微信记录显示,两人曾约好将所有事情推到姚某身上。

      微信记录让白某和沈某某百口莫辩,两人相继承认了犯罪事实,但侦查又进入另一场较量。在两人供述中,白某说套取公款的数额有数万元,但沈某某却说两人就干过两三次,加起来最多几千块钱。同时,沈某某的办公室电脑记录显示,套取金额也只有几千元。两人同时作案,为何金额相差如此悬殊?普陀检方发现,电脑记录曾被统一修改。

      为全面掌握真实数据,反贪干警将白某和沈某某的电脑及手机送往技术科,恢复数据。

被删除电子数据恢复后成为重要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数年前出台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上海市检察院也制订了相关工作意见。按照规定,电子证据的检验鉴定,必须由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办理。那里配有一套专门设备,检验鉴定过程中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的。

      数天后,涉案电脑、手机中被删除与修改的数据均被顺利恢复。正是这些电子证据,在日后的刑事诉讼中,成为认定犯罪事实与情节的重要证据支柱。

      2013年10月,姚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沈某某被判5年6个月,白某被判5年3个月。

      检察官说法: 在对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讲评时,普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红文介绍说:“普陀区检察院反贪局的队伍结构很年轻,80后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这批窝串案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也都是80后,电子证据又是年轻人的强项,所以我们特地安排了80后的年轻骨干承办案件,同时要求老同志在办案中为年轻人传授经验。在这场80后的较量中,我们大获全胜。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确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因为涉及的技术手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用得还不是很多。上海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中,我们也许是最早吃螃蟹的一批人。现在看来,这只螃蟹的味道还是很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