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新政”下 的上海农业机遇与挑战

27.10.2015  11:34

 

■ 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

■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等 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 呼吁优化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

今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9月14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9月24日,新华社刊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三份“新政”在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等方面有了一系列的突破,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合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新政”将对上海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何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信息不对称瓶颈如何突破?转化收益和分配方式的实施细则如何更加科学合理?成果评估规范体系如何有效建设?转化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组织管理职能?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根据上海农业科技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立与高效生态现代农业相适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体系,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农业实用技术成果转化率达到80%。据测算,上海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呈持续增长态势,2011-2014年间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率为66.66%。按照“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大于60%为集约型增长结构”的划分,上海农业经济增长属于集约型的增长结构,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和劳动力价格不断上升,农用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农业劳动力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上海农业发展无疑将越来越依赖于技术进步。三项“新政”的陆续出台,必将在对上海农业科技工作提供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带来诸多挑战。

        收益分配

        向研究人员及团队倾斜

这次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是要加大加快大学、科研机构的成果向企业、向社会转化的速度,转化的效率以及转化的利益机制分配。”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谈及修法的必要性,万钢介绍说,2014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已达8570多亿元,虽然体量已经很大,但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承担了大量国家科研任务、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机构占的比例很低,如何释放他们转化科技成果的热忱、发展潜力,这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修订前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实施,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实践中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记者在此前采访市农科院、部分高校的一线科研人员时了解到,根据之前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科研人员拿不到多少,甚至很多时候无法参与分配”。在过去几年本市召开的多次农业科普宣传及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座谈会上,成果处置收益的分配也一直是农业科研人员提出最多的问题。尤其是部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因为单位工资总额等限制,“很难享有权益”。

此次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这些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在第十九、四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高了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最低奖励力度,对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20%提高到50%。而据参与起草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上海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规处韩元建介绍,《实施意见》规定,“单位未规定、也未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

对于这样的收益分配比例,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农科院部分专家认为“这个比例可能过高了”。受访专家表示,“一个科研成果物化可能涉及多个方面,比如这个项目团队可能是院所、实验室重点扶持的,是设备设施、人员组成、经费使用等各个方面长期倾斜的结果。同时,项目研发的间接服务人员也有很多。如果70%的收益都归个人或团队的话,科研院所可能很难持续运营下去。”他们介绍,国外很多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是个人(或团队)、实验室、学院各占1/3,有的学校在分配之前,技术转化办公室的费用会先行支出,比例大约是总收益的15%。

此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还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也设定了类似的要求。上海《实施意见》也规定,“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尽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但同时提出“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

在团队收益分配上,有专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之间及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但并没有提出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协商,如何协商,在具体操作中也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还有两处专门提及农业,该法第十二条明确对“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平台转化

        比例仍待进一步提高

一般意义上理解,科技成果转移强调是科学技术的输入和输出的过程,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以及科技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等等。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指的是从实验室到基地的过程,是科技成果的后续研究、试验、试制,是把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过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于促进成果转化,在多个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例如,它突出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

而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该法却提及不多。该法分别在第十四、十七、二十六条提及科技成果的转移,而且第十四条主要针对“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相较于其他的科技成果,农业科技成果在拥有共性的同时,也有其特殊性。”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技术总监林辉认为,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更多地面向投资者和企业,而农业科技成果更多面向生产者,因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可能要大于其他的科技成果;同时,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更强。

据林辉介绍,目前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最常见的还是“熟人模式”,这种模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转化效率高”的特征,但是交易面变窄也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平台模式”中,尽管产权交易所商家聚集,但是通过这一平台成交的农业科技成果并不多,更常见的的是农科院、高校等为代表的“平台模式”,他认为,这种模式也可以称作是“类熟人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科技成果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上海市农科院成果转化处副处长李明证实了这一说法。李明介绍,因为体制的原因,全国各地的农科院多数没有推广体系,很多科研成果没有办法去试验、示范和推广。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上海市农科院下属的每一个研究所都有自己的全资公司,公司的负责人也多数是研究所的工作人员,所以农科院的农业科技成果多数由研究所各自的公司去实现转化。

        技术估价

        难题仍然待解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在部分业内专家看来,公示环节的设置仍旧需要商榷,一是公示应该放在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后没有明确,二是可能泄露成果转移转化中的谈判机密,三是没有明确公示是否等同于接受监督。同时,专家表示,对于技术交易市场的选择,法律也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对于定价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韩元建介绍,上海的《实施意见》中设置的免责条款规定,“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但他同时表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如何来界定仍旧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主任丰东升在接受采访时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做出了回应,他表示:“农业科技成果的评估规范目前尚未形成,而在法律的框架下,如何定价仍旧是阻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进的重要因素。

尽管修订法律第三十条中也明确“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总结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服务”,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据丰东升介绍,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这段时间与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等单位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尽管该交易所服务内容中包含了科技创新成果、农业类知识产权转让等,但农业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体系的不够健全,仍旧使得农业科技成果通过平台交易显得困难重重。李明也表示,农业的新技术、新品种评估,如果没有很专业的业内专业人员进行指导,评估出来的价格区域可能非常大,而且“玉米新品种要玉米专家来评估,水稻新品种要水稻专家来评估”准确性才会相对较高,这需要有资质的机构和有资质的专家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的比较好。

李明在采访中建议,农业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需要经过“预生产”。上海市农科院曾经培育过一个名为“双色冰淇淋”的西瓜品种,第一次转让后,对方投入12万元进行种植,最后没有成功;而第二个受让方最后种植成功了,还取得了不错的收益。“所以很多时候,一项技术、品种到底价值是多少,不是当时就能判断出来,也不是找几个专家研究一下就能定价,而是要把他拿到市场上去看看反应,才能做出相对科学的评估。

        政府职能

        强化组织管理和标准制定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近日就一项哈密瓜的品种权转让联系了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希望该中心能够促成此项技术的转移。丰东升表示,“希望能够通过这个案例的探索,能够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起到示范作用,能够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评估机制形成上有所推动。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已经与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了多次接洽,共同探索农业科技成果的估值、估价体系建设和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丰东升在日前召开的一场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各区县农委和市农委部分事业单位代表出席的“2015上海农业科普宣传及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座谈会”上呼吁,逐步建立科技与标准化相互支撑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逐步优化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价值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上海市统一的农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等。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设置了强调政府组织管理职能的条款。该法规定,“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李明介绍,上海市农科院已经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做好了事企脱钩的准备工作,“可能短时间内会有‘阵痛’,部分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今后更要重视平台的重要性,同时要利用好国家‘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转持豁免’等政策,进一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持续推进和科研人员积极性的进一步提高。

记者 张树良 见习记者 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