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母亲私售房产 儿子一怒烧房因放火罪被判刑4年

03.03.2015  13:03

  东方网3月3日消息:怀疑母亲私自出售自己名下房产,遂一怒之下放火点燃房屋。日前,刘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杨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刘某出生于1987年,2012年,他开始吸食毒品,还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刘某的弟弟向家里人提出要出国,但手头没钱,希望哥哥能助一臂之力。刘某在母亲的劝说下,将一套一居室的住房抵押给了高利贷债主,借款20万元。刘自己留下5万元,剩下的15万元全部交给了母亲处置。

  还款日期将至,刘某找到了债权人张先生商量还款事宜,但张先生向刘某表示,房子已经以80万的价格卖给了别人,扣除本息,预备将多余的18万元交还刘某了结此事,并且要求刘某尽快迁走户口。

  刘某懵了,这套房产的唯一权利人是自己,怎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别人的房产?带着怀疑,他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房屋权利人的确已经易主。刘某立刻把矛头指向了母亲,他认为是母亲私自处理了这套房产。刘某满怀愤怒找母亲理论,但其母始终不承认此事。2014年7月29日早晨,他再次来到母亲家中,又因房产之事与其发生激烈争吵。母亲不愿同刘某争论,借机离开房间。刘某气不打一处来,将家里的物品一件件往窗外扔,甚至还拿起桌上的白酒,在喝了半瓶之后将剩余的倒在自己身上和床单上,同时又将打火机里的少许煤油也倒在身上,扬言放火。

  这时,听到动静的街坊邻居和社区民警纷纷赶来,尽力劝阻刘某的过激行为,但刘某根本不理会旁人的劝告,仍然用打火机点燃了床单。屋内睡眼惺忪的弟弟一看大事不妙,立刻拉着刘某往门外逃去。幸而民警及时破开房门将兄弟二人一并救出,才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

  火被扑灭了,刘某却难逃其责。根据刑法,放火罪是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放火是危险性极大的行为,因此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而并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的放火行为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2015年2月13日,杨浦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