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案”一审宣判 杨立群等10人均被判有期徒刑

01.02.2016  19:18


图片说明:资料图

  东方网2月1日消息:今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2015年12月28、2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涉案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查明了相关犯罪事实,并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担任上海福喜厂长、计划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 喜、薛洪萍分别担任河北福喜厂长、仓储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担任两家福喜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深 加工事业部总经理、运营总监、计划经理和公司销售主管,其中杨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现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 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例如,2013年3月至5月,河北福喜按照百胜公司订购,用小牛排原料生产冷冻腌制小牛排,并已完成解冻、注射、滚揉等主要生产加工程序,后因百胜公司 突然终止订单,上述小牛排经包装后放入冷库储存,并设定了180天保质期。2014年2月至3月间,根据杨立群、贺业政等人指令,由李亚军组织、指挥,由 张广喜安排生产,河北福喜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牛排,再加工成黑胡椒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12个月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又如,2014年6月,上海福喜按照上述流程,根据杨、贺等人指令,由杜平联系客户,由陆秋艳制定、下达生产计划,由胡骏组织、指挥,由刘立杰安排生产,张 晖安排质量部门更改保质期并检测放行,将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腌制小牛排,重新加工成迷你小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365天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又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采购冰鲜鸡皮、鸡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胡骏默许,遂沿用冰鲜转冰冻的方式,将上述食品放 入冷冻库保存,并将冰鲜原料代码改为冻品代码,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刘立杰安排生产,上海福喜将该批超过冰鲜保质期的 原料加工成麦乐鸡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销售。

  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回收食品在名称、界定、处置等 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此案中烟熏风味肉饼等在售出后被采购商百胜公司退回,符合回收食品的界定。法律又明确规定,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新生产并销售。 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对保质期作了具体规定,并为食品行业所明知。确定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 改。涉案冷冻腌制小牛排等,已经过解冻、注射、滚揉等生产加工程序,添加了全蛋液等辅料,两被告单位将其包装后放入冷库储存,并设置了180天期限,且在 管理系统内标注为保质期。然而在遭到退货或终止订单后,两被告单位不顾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重新拆封生产,并加工成黑胡椒牛排等,其行为显然违反了《食品 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 食品范畴。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又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等要求。因此,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满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此案两被告单位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10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本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其无视法律对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仍指令、组 织、指挥、安排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生产,且涉案产品由两被告单位质量部门检测合格放行并已部分销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具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 故意。辩方关于涉案不合格产品所占两被告单位经营额的比重较小,生产符合企业内部生产流程等理由,不应作为被告单位、被告人免除法律及社会责任的理由。

   法院认定,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杨立群、贺业政销售金额110万余元,两被告单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销售金额76万至16 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两被告单 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嘉定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罚金一百 二十万元;河北福喜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杨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陆秋艳有期徒刑一年七 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杜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胡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刘立杰有期 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张晖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李亚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张广喜有期徒刑 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薛洪萍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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