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岁男子强奸13岁幼女 被法院下“禁止令”

04.12.2014  10:26

  今年18岁的男子王小虎(化名)明知张可(化名)是幼女,仍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记者昨日获悉,王小虎被延庆法院判定强奸罪,同时,该院向他发出了“禁止令”。

  今年2月,王小虎经他人介绍,与13岁的初一学生张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熟悉,不久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今年3月的一天,王小虎与张可相约见面,后王小虎将张可带至自己的学校宿舍,并与张可发生了性关系。今年4月,张可到王小虎的宿舍内玩儿,二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4月12日,张可的父亲得知后报警。

  延庆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王小虎及其亲属与张可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7万余元,张可的家人谅解了王小虎。

  延庆法院认为,王小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为了减轻对张可的伤害,法官向王小虎发出禁止令,禁止王小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名词解释“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禁止令

  并不是一种新刑罚,而是辅助并监督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违反禁止令但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罚;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