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区居委会将只开15类证明

31.03.2016  10:51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年底前,全市完成社区减负各项清理工作。减负后本市的基层社区只需办理居住证明等15类证明。本市还明确取消“幸福社区”等25类社区达标评比。

  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提出,属于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其他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市级部门的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区级部门的须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交由社区落实,一经发现,立即撤销、终止。

  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需社区提供证明,属于社区职责范围,且社区能够如实掌握情况的事项,可盖章证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要求社区为居民出具证明的事项,须提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具体条款,居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及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材料,并说明出具证明的原因、用途等。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职责范围内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

  规范考核评比项目,需要取消的在社区普遍存在的评比达标项目有25类,对于没有列出但按照文件要求需要取消的项目,各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

  ■社区居委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

  ◎居民在社区居住证明(含异地享受社保、迁移户籍等)

  ◎为中小学生参加社区实践活动出具证明

  ◎为申请各类救助、援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为无档案人员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应征新兵入伍政审鉴定意见

  ◎为长期卧床参保患者出具亲友代购药品委托证明和长期卧床证明

  ◎为社区无档案违法生育对象出具收入情况证明

  ◎出具见义勇为证明材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出具收养人委托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证明,收养状况证明

  ◎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证明

  ◎妇女、儿童救助家庭困难证明

  ◎执法文书留置送达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