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11.02.2017 00:31
本文来源: 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本文来源: 财政局
11.02.2017 00:31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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