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看守所原副所长受审 涉“关照”在押犯

02.08.2014  18:35

   为在押人员制造虚假材料“立功

   高明看守所原副所长受审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继本周一李广鸿出庭受审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另一名副所长区锡斋,因涉嫌受贿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罪,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审。据检方指控,他收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钱财后,在日常改造和获取奖励方面给予在押人员关照,或者为在押人员制造虚假的“立功”材料。区别于李广鸿的是,他主动为在押人员推荐律师,并在事后收取某律师3万元“好处费”。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受贿关照在押人员

  昨天上午,区锡斋在禅城区法院出庭受审。据禅城区检察院指控,他涉嫌受贿以及徇私舞弊减刑罪两项罪名。

  其中,检方指控区锡斋在任高明看守所副所长期间,利用监管在押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7万元。受贿罪共涉及六个犯罪事实,包括从2005年至2007年间,对在押人员谢某强、谢某飞等人在日常改造和获取奖励方面给予关照,一共收取了好处费7000元;2009年至2010年初,区锡斋受甘某培家属之托,在日常改造中给予甘某培特别关照,并为其制作立功材料,使其获得“立功”情节而提前释放,后区收取甘某培及家属的好处费1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区锡斋还涉嫌为律师做“”。据指控,2008年至2011年间,区锡斋向提出聘请律师的在押人员主动推荐律师某某华,某某华在每次成功承接案件后,都会给予区一定的好处费,区锡斋共收取3万元。

  在指控的另一项罪名徇私舞弊减刑罪中,检察官指出,2009年,区锡斋收受甘某培的亲友好处费,安排甘某培接近同仓在押人员吴某强,套取吴某强尚未向公安机关供述的犯罪事实,并于2009年12月制作出揭发吴某强罪行的“检举笔录”,笔录制作好之后,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没有及时上报给派出所,没有将该立功材料交给高明区检察院核实。

  在等到高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区锡斋以甘某培立功为由,提请看守所报请佛山中院减刑,后被该院采纳,致使甘获得减刑,提前释放。

  2013年5月17日,区主动到高明纪委交代其犯罪事实,2013年5月23日、6月6日分别退赃10万元。

   争论焦点:有没有故意拖延上报时间?

  昨天的庭审中,区锡斋对于指控基本没有异议,但他表示自己并非拖延上报相关的笔录材料,他其实是及时将材料交给了看守所办公室,后续的工作由办公室完成,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才导致了时间的延误。

  对此,检察官回应,从相关材料可以看到,甘某培的检举笔录制作日期是2009年12月2日,甘某培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0年2月3日,而高明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检举揭发回执是2月4日。也就是说,在甘某培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的第二天,区锡斋就马上启动了对于甘某培的立功程序,同月22日,区锡斋作为管教就书写了提请立功的审批表。这与甘某培的检举笔录制作日期相差了足足3个月,从各个时间点来说,区锡斋有意绕开一审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为甘某培申请立功的主观故意是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