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全国首份省级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3月18日,上海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有关情况。根据《免罚清单》规定,市场主体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34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免予行政处罚,涉及市场监管(工商、质量技监、食品安全)、消防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据悉,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份省级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是上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总体部署,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努力为企业营造更优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将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
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杜贵根、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李彩云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初衷:让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提高制度供给质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市司法局在前期有关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大都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初次违法很多都是无心之失,一旦被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而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却“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在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的情况下,一方面,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会面临“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担忧“不予处罚”会被标签为“行政不作为”。
为真正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将今年年初《上海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计划》提出的“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落到实处,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在长宁区集中进行调研、走访和座谈,面对面了解企业需求,并围绕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标准、范围等关键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多次听取各方意见。最终,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行规定与近20部单行法规相关规定的仔细梳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精细地划分,形成了《免罚清单》,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基本原则:“包容审慎”
在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始终牢牢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既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将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不能让出台后的《免罚清单》成为企业自以为可以逃避处罚的借口。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免罚清单》对此次列入的34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28项,涵盖工商、质量、食品安全等领域;市应急管理局共6项,集中在消防领域。根据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有26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而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又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2处,能当场恢复原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类 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8项。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行为。
同时,对于食品安全、消防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免罚清单》充分体现审慎原则,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4项免罚事项明确要求仅首次作出该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而且未造成后果,方可不予处罚;涉及消防领域的所有免罚事项均要求情节轻微,当场整改或者当场恢复原状,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中5项免罚规定明确要求不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未来:预防为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为此,《免罚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甚至“积小错酿大祸”,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下一步,《免罚清单》出台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会抓紧落实,并在实践中归纳总结经验,市司法局将及时提供支持指导,三家共同推动,使免罚清单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有效执行,将来还可能根据情况适时推出2.0、3.0版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