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晚婚假,生育假更有意义

24.12.2015  17:12

  正在审议过程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的一条规定引发了大龄青年一阵紧张。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规定享受奖励的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草案同时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些人马上嗅出这可能意味着晚婚假没了,哭着喊着要赶在政策执行之前去扯证。虽然有人搬出婚姻法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反驳,但对照新的司法精神,恐怕谁都会明白,为晚婚列一个单独假期的不合时宜。普遍二孩都已经成为社会鼓励的对象了,以控制人口为目标的晚婚晚育自然也失去了提倡奖励的意义。

  对很多人来说,“”是一种无奈,是经济生活压力所迫之下的现实选择。而对另外一些人来说,早或者晚都是一种权利,本不该被贴上奖惩的标签。晚婚早就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女性23周岁的国家法定晚婚年龄严重与社会现实脱节。但这样的转变是基于个人选择的自由,而不是对奖励的追求,分清楚这一点很重要。这有助于理解社会环境的变迁,从而避免对政策的盲目依赖。从为什么现在的年轻人普遍晚婚晚育的现象中分析原因,更能使我们明白人口形势的严峻性和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字的淡出是社会的进步,社会应以平常心对待“”与“”的问题,而不是人为地扭曲这种差别。取消对晚婚晚育的奖励说明行政干预让位给了个体的自主选择,也说明了社会自身的成熟。显然,深刻左右年轻人婚育行为的早已经不是政策的问题,而是利益的考量,奖与不奖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另一方面,少子化的社会担心的不是过早的问题,而是过晚的问题。放在这样一个现实背景中看对晚婚的奖励,取消是意料之中的事。

  晚婚假可以取消,但多年形成的休假制度不妨保留,只是这样的权利未必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而是更多地把权利下放给社会。不管早晚,婚姻都是一件美好的事,都应该得到社会鼓励,社会都乐于看到用一个宽裕的婚假给新人送上祝福,不会有多少人在这样的事情上难为一对新人的。晚婚假的福利之所以能走出与年休制度不同的轨迹,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福利,与其说是法律的规定,不如说是社会多年来的自觉行为,取不取消,它都在那里。晚婚假的名字将消失,但多年因为执行晚婚假形成的福利习惯不会消失。公众担心的不是晚婚假有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担心国家政策的调整可能带来的休假福利的缩减。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未必符合社会进步的趋势。对个人权利和个人价值的尊重,已经成为时代特征的一部分,也成为社会价值观的一部分,不会有多少人轻易挑战这种文明成果。

  反而是生育假,成为急迫的问题。生二孩的家庭面临着比以往更多的压力,特别是对女性而言,婚假再长也只是短时间的调剂,但生育假则常常意味着职位的不保,如果法律不能给女性撑腰,几乎必然带来女性工作权利的受损。从这个意义上说,取消晚婚假的意义有限,但用法律的形式延长生育假,才是喂给二孩家庭的一颗定心丸。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