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按摩师报复单位深夜放火 用铁丝封锁单元门

09.05.2016  10:34

  盲人按摩师张某因琐事和同事发生纠纷后被开除。张某为了报复深夜向按摩店内投入燃烧的酒精瓶,致店内一名员工烧伤。昨天记者获悉,因犯放火罪,张某被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现年37岁的张某是一名盲人,案发前曾在朝阳区某按摩店做按摩师。检方指控,2015年8月19日4时许,张某来到朝阳区体育场东路一楼房,从窗口向樊某、刘某等6人居住的屋内投掷燃烧物并导致屋内床铺起火,致樊某双腿小腿被烧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后张某被朝阳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

  检方认为,张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庭审中,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张某供述,之所以点火烧店,是因为2015年3月份的时候他跟店员樊某发生了矛盾,而且老板把自己赶走了。自己越想越生气,于是产生报复心理。

  张某供述,2015年8月18日晚上9时左右,他拿着一瓶酒精、一捆铁丝和3个打火机来到位于朝阳区东大桥附近的盲人按摩店员工宿舍窗前,在周围一个垃圾桶里摸索到一块小塑料布作为引燃物。次日凌晨大约3时许,他先用携带的铁丝将一层的单元门把手从外面缠住,并将铁丝固定在旁边的一根铁杆上。张某回到窗前将装有酒精的玻璃瓶打开盖,用打火机将塑料布引燃后插入酒精瓶,然后将酒精瓶从开着的窗户扔了进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樊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张某表示,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火是其放的,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民事部分判赔不合理、数额过多。

  市三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