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批复市质监局明确资质认定评审中相关人员能力要求

10.06.2015  17:36

  近日,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复市质监局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中相关人员能力要求的请示,就资质认定评审中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中级职称同等能力要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中的同等能力要求,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备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相关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4月中旬,市质监局根据广大检验检测机构现实情况和调研意见,向国家认监委上报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评审中有关授权签字人能力要求的请示》(沪质技监认〔2015〕177号),对检验检测机构中的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要求提出了若干改革意见。
  此次批复规定是检验检测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也是上海积极落实国家改革精神、顺应检测行业呼声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