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30.09.2014  12:17

制定上海大气条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新《环保法》的重要方面,本次条例从名称、结构、制度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提出了许多新的制度设计,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本次《大气条例》主要围绕能源消耗、产业结构、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主要有四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条例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个层面,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强化政府在“环境质量、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应急”等领域的责任。强调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防止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同时要求公众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绿色出行等),鼓励和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在分清政府、企业和社会各自责任的同时,对政府各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作具体细化的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建设、绿化市容、房屋等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度设计上,更加强调源头防治。

条例从2个方面强化源头防治:1、调整能源结构(控总量、降低燃煤和化石能源比例(清洁能源替代)2、优化产业结构(如《条例》规定的污染严重的产业要求列入淘汰目录、工业相园区集中等)。

三、法律责任设置上凸显“最严格”。

今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做到“过罚相当”,达到完全剥夺甚至超过环境违法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条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加强:

一是大幅度提高罚款限额。 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大幅提高罚款限额,如将无证排污这一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二是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新的环保法针对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大幅加重了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三是规定“双罚制”。 对违法单位进行罚款的同时,还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条例共对 五类 行为设定了个人责任: 一是 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二是 违反规定超标排污的; 三是 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 四是 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 五是 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以上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气环境违法的惩处力度。

四是部分违法行为实施“行为罚”。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条例对明显违法的行为,如无组织排放,机动船、锅炉、窑炉冒黑烟等,规定可直接实施行为罚。即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只要从事违法行为,即可进行处罚。

五是规定停电措施。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条例对相关公用企业配合环保执法的义务作了规定。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企业,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六是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为了在大气环境行政违法责任追究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形成全面对接的长效机制,条例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四、监管方法上,强调运用综合手段

新条例有针对性的增加了一些有别于传统防治手段的综合制度措施。

一是第三方治理。 条例规定了“第三方治理”制度,对有治理能力和治理意愿的排污者,鼓励但不强制其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对缺乏治理能力的排污者,必须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同时强调,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治理成效。条例还专门增加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实施污染治理,以及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引入经济制裁。 为了避免单纯依赖行政制裁手段,本次立法尝试引入经济制裁措施加大违法企业的运营成本。例如,条例借鉴了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高耗能企业、落后淘汰设备等,共同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针对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适时出台阶段性差别电价政策。

三是规定排污许可并探索排污交易。 排污许可是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基础制度,本次条例对此给予了明确。在此基础上,为了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排污单位主动治理,条例还对排污交易制度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