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白酒销售员酒精中毒身亡,父亲怒告10名酒友

05.06.2021  06:02
2021 06/05 05:26 分享 返回

  四川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28岁销售员世雄,去年12月3日晚在湖南娄底与人聚餐后不幸身亡。120出诊记录显示,同桌人员诉称罗世雄喝了2斤白酒,医生初步诊断死因为重度酒精中毒。

  时隔半年,罗世雄的父亲罗军对儿子的去世仍旧耿耿于怀。当晚的聚会上,儿子到底喝了多少酒?身体不适后,罗世雄有没有得到及时施救?他的死,参与聚会的人是否要负责?

  这些疑问罗军都想得到答案。

  罗世雄

  今年4月,罗军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参与聚会的另外10人。6月1日,罗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6月底在娄底开庭审理。

  年轻销售员酒局后死亡

  罗世雄是罗军的独子,四川宜宾人,生前系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驻湖南省娄底、邵阳片区的尖庄酒销售人员。

  在民事起诉状中,罗世雄家属诉称,2020年12月3日,罗世雄到娄底检查指导尖庄酒销售工作,与娄底片区尖庄酒销售人员梁某某等10人,在梁某某的租住房内共进晚餐并商议销售事宜。席间,10名被告多次轮流劝罗世雄喝酒,导致他过量饮酒出现呕吐。因为喝多了,罗世雄当晚就在梁某某家留宿。

  家属还诉称,12月4日早上7时40分左右,梁某某夫妇到罗世雄休息的房间内,发现其呼吸困难、不省人事,于是电话告知了另一位聚会参与者杨某。杨某赶到现场后,于8时10分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29分,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察见罗世雄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瞳孔对光反应迟缓,口腔鼻部可见大量食物残渣,颈动脉博动弱,四肢发紫。初步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就在急救人员将罗世雄抬上担架搬运途中,他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医生就地进行抢救,但最终他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湖南娄底警方介入调查后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2020年12月4日早上7时左右,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4日9时左右死亡。

  120记录显示喝了2斤白酒

  6月1日,罗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儿子虽然从事白酒销售,但酒量并不算高,平时和家人喝酒时,喝到半斤左右差不多就醉了。事后他了解到,当时儿子去娄底,是为了工作业务接洽和催收货款。去年12月3日晚,连儿子在内一共有11人聚会,总共喝了4瓶(即4斤)白酒。

  罗军还表示,事后他们通过律师调看了警方的询问笔录,也与当晚参加聚会的人员进行了交谈,说法并不一致,有人称罗世雄只喝了七八两白酒,有的人则说喝了一斤半多。但120的记录显示,现场人员告诉医生,罗世雄喝了2斤白酒。

  家属提供的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120院前急救记录显示,“患者朋友代诉昨晚喝了约2斤白酒”。医生初步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

  6月1日下午,极目新闻与多位参与当日聚会的人联系,有的未接受采访,有人则表示不记得罗世雄喝了多少。

  据了解,聚会大约从当晚7时半开始,持续到晚9时左右。罗世雄喝醉后留宿梁某某家,晚上10时左右还曾到厕所呕吐。梁某某的妻子曾告诉警方,席间没有相互劝酒,只是娄底这边的员工多敬了罗世雄几次酒。

  家属质疑强迫饮酒和抢救不当

  “作为一个医生,我希望弄清楚孩子真正的死因,想弄清楚那一晚上究竟发生了什么。”罗军在网上质疑,当晚儿子是不是被强迫喝酒,当发现儿子情况不对,涉事人员是否救助不当。

  罗军写道,首先,在酒席上到底有没有劝酒?在不知道对方酒量、对方是否有疾病的前提下,这样一直敬酒是否算强迫饮酒?

  罗军还认为,抢救过程中,酒友们的不当操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他看来,抢救病人最重要的就是抢时间,在梁家就地抢救一来可以争取宝贵时间,二来可以避免搬动给患者带来二次伤害,但是这两点都没有做到。去年12月4日早上午7时多,梁某某夫妇已经发现罗世雄鼻腔有呕吐物,呼噜声特别大,怎么叫都叫不醒,但是他们没有叫医生,而是打电话把同事杨某叫了过来,这就耗费了20分钟,来了之后才叫医生,医生到了已经是8时20多……

  罗军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现场人员描述,梁某某等人抬罗世雄下楼时,采取姿势是头下脚上,楼梯又有坡度,这样很容易造成损伤或者加重病情。中间抬不动的时候,他们还放下来休息了一会儿,罗军认为,这样的不当操作也是加速罗世雄死亡的原因。

  律师称共同饮酒者要担责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欣子律师认为,罗某与其他人到梁某某租住房屋内共同饮酒,梁某某应当要尽到较普通人更高的注意和照顾义务。然而梁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对受害人罗某过量饮酒的行为没有进行合理的劝阻,故其就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他在场的人员均未能有效劝阻受害人罗某过量饮酒的行为,在罗某醉酒可能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已经陷入危险境地时,已经对其产生了法定的救助、帮扶义务。但众多酒友均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送医、及时联系其家属,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被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罗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在其与众酒友聚众饮酒时,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本次事故,也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半岛晨报 责任编辑:顾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