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让申城女性职工羡慕 执行难因"强制力"不够

19.02.2016  09:54

  据劳动报报道,《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通过,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安徽女职工痛经不能上班的可申请休假1至2天。“痛经假”一经推出,让申城不少女性职工十分羡慕。其实,在上海类似的制度早就有了。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就规定,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公假一天,自1990年起在上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有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沪版“月经假”已实施29年。

  在调查中本报发现,沪版“月经假”因缺乏强制性,所以执行过程中遭遇落实难的问题,大多是企业出于管理难度和企业成本,选择性地忽视甚至遗忘了这一职工权益。

   这个假其实咱也有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提到:“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除女性例假可享公假,此次《规定》中还将妊娠、流产、哺乳列入可享放假行列之中,相关福利包括减少劳动强度及放假等方式。

  “痛经假”一经推出,引来了不少热议。事实上,自1990年起“月经假”已写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也就是说,旨在保护和照顾经假女性的“月经假”早已存在于申城,只是在适用群体上,这一福利倾向于一线和重体力的劳动者。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女职工表示:“从没听说”。在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担任补货员的赵女士就告诉记者称,经期期间休假甚至“调休”的请求曾被多次拒绝。

   呼吁沪版假放开限制

  并非申城所有行业都对“月经假”说不。

  在虹口一创客公司供职的干小姐就享受过这一福利。“曾多次因为疼痛难忍无法继续工作,所以有一次就在微信群里尝试向女老板提出申请,随后获得许可回家休息”,干小姐说。  而在一家4A公关公司上班的小钱表示:“每次只能忍一下。”小钱说:“之所以不愿请假,是因为请假会扣钱,而且影响考勤。”来自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徐俊也表示“忍字诀”是她和闺蜜的共同选择,主要还是担心请假影响工作。

  对此女性职工群体呼吁,让假期从纸面上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成为每一位女性劳动者的福利。

   担心管理难度增加

  让所有女职工均享“痛经假”?不少企业的HR则表示,“不太现实,企业成本和管理难度会相应增加。

  一家IT企业的人事朱小姐称:“目前公司有员工20余人,包括老总在内的女性员工15人,因此本身在企业文化上就偏重保护女性,请假相对比较容易。”她表示,“随着员工数量增加,会考虑将‘月经假’写入规章制度,但必须经过一系列专业审批流程方能准假,至少需要医院提供的病假单。

  来自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声音则认为,“如果多人请假,对企业来说运作就有些问题。如果有的职工借此翘班,也会增加管理难度”。

   开假条需要哪些程序

  一张小小的“痛经假条”需要走哪些程序呢?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副主任医师许钧称:“因痛经来院就诊,医生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来给予相应治疗,一般会建议患者休息到腹痛明显缓解,会开具1至3天的痛经病假。医师在工作站开具电子病假单,打印、签名、盖章后,患者至护士站盖‘病假专用章’后,病假单即可生效。

  “并非所有痛经者均可开具,应通过医学观察和辅助B超检查来判断,”许钧强调,“医生在诊断过程中还会注意甄别,一般痛经妇女来院就诊时会有小腹冷痛或刺痛,并伴下坠感,严重者大便清冷,呕吐头痛,面色苍白,冷汗淋漓,坐卧不宁,疼痛难忍。如果遇上这种情况,医生还会建议患者做超声检查以排除子宫内膜异位症或者肌腺症。

  除了假条程序外,企业内部层层审批也让一些女职工望而却步。

   沪上女职工福利已领先

  面对遭热议的“痛经假”,劳权专家周斌认为,现阶段“月经假”在沪遭遇尴尬的根本原因在于“强制力”不够。

  企业往往优先考虑用工成本及管理难度,因此造成了一些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到这一本该就有的福利,而另一些人在申请时也会遭遇“程序”刁难。

  对于未来“痛经假”是否具备成为法律条文的可能性,周斌表示:“现阶段,上海对女性职工的保护力度已经排在全国领先行列。除了多年前就推出的月经假外,2个半月的产前假以及长达6个半月的哺乳假,目前只有上海和海南在实施。职工福利不宜攀比,应照顾到实际需求。

  他认为,不要进入误区,认为福利越高越好,而应在用工方与劳动者的双方利益面前寻找平衡点。否则,“高福利”只会被很小一部分人享受到,真正的一线职工则无缘。福利水平应照顾多数女性职工及用人单位能接受的水平,同时严格执法,才能让特殊需求群体的福利性政策落到实处。

  “如果现阶段,女职工确实在‘月经假’方面存在需求,但用工方不予准假的,可以通过工会及职工组织与用工方就相关问题展开协商,”周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