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拎四麻袋硬币交欠款,再罚5万元!

10.01.2021  05:53
2021 01/10 05:31 分享 返回

  2020年12月29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出现这样一幕:一名被执行人拎着四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安检室,称要清偿执行款。

  案情回顾

  经了解,事情缘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被执行人是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望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是该公司原员工,其自2018年11月20日起进入该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7月15日,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遇事故手部受伤,经治疗后继续在公司工作。朱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工资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

  朱某主张与该公司属劳动关系,公司在2019年10月拖欠1000元工资未发放给朱某,之后支付了300元,尚欠700元未支付。

  朱某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未发放2019年11月工资。2019年12月1日,公司向朱某发送短信,告知因朱某的年龄问题提出不再需要其去上班。

  朱某与该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朱某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公司应支付朱某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328.5元。

  该汽车服务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到海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海城区法院认定该公司与朱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该公司应向朱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

  一审判决

  2020年6月1日,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北海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朱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公司应向朱某支付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7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阶段

  朱某依据生效判决到海城区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月28日,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海城区法院找到并依法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望对此心存不满。

本文来源:光明网 作者: 责任编辑:姚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