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收藏之名非法收购象牙 获刑两年

21.12.2015  13:40

  男子从他人处以1.8万元的价钱购得一段30厘米象牙及象牙制品,不想却在途中遭遇检查站执勤被发现。后经鉴定,其所购买的象牙系现生象,价值超过10万元,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近日,经嘉定区法院公开审理,男子时某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

  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时某在上海浦东洋山深水港码头上以1.8万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一段长约30厘米的象牙,对方同时赠送其一双奶白色的象牙筷子。时某回到船上后将这些象牙制品放入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打算带回家。

  8月30日上午,时某带着象牙和筷子从横沙岛的船上离开,在北广场的长途汽车站坐上了发往沛县的长途车准备回家。傍晚时分,长途车途经嘉定区外冈葛隆检查站,公安民警在对公交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时某的双肩包内有可疑物品,时某当即承认自己携带了象牙及象牙制品。

  案发后,时某被民警传唤至嘉定区外冈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及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时某携带的物品系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一段,象牙筷子一双,重量为2510克,价值超过10万元。

  庭审中,时某的辩护人称,时某主要是为自身收藏而偶然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主观恶性小;同时其认为,时某的犯罪数额未达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决。嘉定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于辩护人认为,时某的犯罪数额未达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经查,时某非法运输的象牙一段,象牙筷子一双,价值超10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终判定被告人时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2000元,查获的象牙及象牙制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