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男子为讨薪放液化气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

07.12.2015  11:07

  原本是一场劳资纠纷的受害者,但当王某拿起液化气瓶,并释放出液化气时,他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王某原本在位于浦东新区一家“山东手擀面”饭店打工。然而,打工生涯并不如意,王某在向店主杨某某讨要工资不成后恼羞成怒。为泄愤,他竟然将室外摆放的一液化气钢瓶搬到店内,在明知店外有明火的情况下,打开阀门释放液化气。其间,同事张某上去阻止时,还被王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该液化气钢瓶内含有乙烷、丙烷等易燃气体。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