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百元好处费帮忙取赃款获刑

26.05.2015  20:00
   

一男子明知道他人的钱财可能来路不明,为了赚取所谓的“好处费”,仍然为他人从银行ATM机将诈骗而来十万元取出。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日前,该“贪心”男子李春被金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诈骗犯找人代取赃款

今年1月下旬,诈骗犯王健在金山区实施了一起电信诈骗,让受害人将10万元款项打入到他指定的几个银行帐户之中。随着诈骗的成功,这一笔“天上掉下来”的巨款让王健非常兴奋。不过由于考虑到要将处理赃款的风险降到最低,他决定让别人去取。

1月25日下午,藏匿到广西老家的王健在一广场附近遇到一名叫李春的无业男子。他把李春拉到一旁说:“我这里有几张银行卡,不方便取,你帮我到前面的ATM机取一下,事成之后给你报酬。

虽然明知对方的钱财来源肯定有猫腻,但李春还是同意去取钱,他心存侥幸地想:“反正我又没和他一起干过坏事,只是去取钱而已,没什么大不了。有钱拿,不要白不要啊!

心存侥幸触刑法

随后,李春拿着王健给的五张银行卡来到附近的ATM机前,输入密码后取现十万元。把钱交给王健后,李春获得“好处费”一百元。

然而没过多久,金山警方根据线索,远赴广西将诈骗犯王健抓获归案,并通过银行ATM取款机监控录像,将李春一并抓获。得知自己可能面临刑责,李春后悔地表示:“那人自己不敢取,我就知道这钱肯定来路不正。但当时我以为只取一次应该不会出啥事,没想到还是被抓了!

日前,金山检察院依法对李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其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为牟取非法利益予以提取、转移,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认同了该罪名指控,判处李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而王健所涉嫌的诈骗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 帮助犯罪分子处置赃款等是不可取行为,情节严重将可能触犯刑法,得不偿失。检察官提醒,对来路不明的帮忙请求一定要分辨清楚,对明显不合常理的要求更要果断拒绝,切莫贪图小便宜不慎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