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售出概不退换遭质疑 消保委:影院应更人性化

31.07.2014  09:41
  东方网7月31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电影票售出后概不退换,这样做合理吗?有人认为,电影票只是电影院提供服务的凭证,消费者在没有观看电影之前应该有权要求影院方退换票。不过,由于许多影片都是采用电影院和电影发行方分成的方式来获利的,上座率对电影院来说非常重要,如果票售出之后消费者又退掉,这样会对电影院造成很大损失。大多电影院都是采取电影票售出后不退不换的原则。

  此前消费者余女士就碰到了这个问题。她在某影院购买了两张电影票,可在电影放映前她发现,这部电影已经看过了,于是找到工作人员想退票或者换票,但工作人员却说,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票,因此她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咨询电影院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如果用《合同法》来衡量的话,“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有强制消费的嫌疑。“概不退换”是售票一方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条款,按照民法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这个交易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并没有协商的权利,只有被动接受。

  因此,“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概不退换”是合同出具方在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售票方并未做出说明,由于是单方出具的格式条款,因此也不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如果遭遇到此类侵权事件,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消保委认为根据商品特性,有些商品是不能退货的,比如食品等,但是电影票并不具备这种特性。当然,如果商家为维护自身利益,规定在开场前一定时间内不退票并作提示,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没有任何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规定概不退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理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消保委建议,从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影院服务应更加人性化,在退换票的问题上,可参照火车票、飞机票等的退换票规定,如设定退票时限,或退票折价制度,这样既保证了电影院的利益,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如规定离开场前几小时退票,要扣除部分票款作为手续费,退票时间离开场时间越近,所要扣的手续费也越多,到开场前一定时间不能退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