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局出台《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01.08.2016  22:07

近日,市档案局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印发了《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进行规范,以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

办法》遵循了国家基本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和当前信息化发展现状,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的时效性,对于电子档案的定义引用了国家档案局最新发布的档案行业标准的表述;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和时间;三是进一步明确电子档案的接收范围、移交类型、移交格式和存储结构方面的细化要求;四是在电子档案的整理编目、移交方式的选择和离线移交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五是进一步明确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方面检验的技术标准;六是补充了部分交接单据,如《电子档案目录》和《进馆电子档案存储载体标签(样张)》等,使档案馆与立档单位双方的电子档案交接工作更为规范、有序和具体。《办法》分总则、电子档案的移交、电子档案的接收、附则4部分,共26条,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