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

01.06.2016  22:32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7月1日起本市施行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除以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市民可前往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待遇申领无时间限制。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