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狗生口角往邻居门上喷射不明液体 对簿公堂

24.11.2016  09:11

  秋某与刘某、黄某本是上下楼邻居,仅因一些小事发生口角,居委多次调解未果,最终诉至法院。近日,闵行区法院对该起因邻里纠纷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由黄某赔偿秋某150元。

  判决后,本案主审法官特别指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认识到和谐的邻里关系的重要性,相互尊重,以礼待之,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往邻居门上喷射不明液体

  到底是什么样的矛盾让本应和睦相处的近邻产生如此深的矛盾,要对簿公堂呢?时间回到大半年前的3月下旬一个下午。

  那天,刘某接孙女放学回家,在等电梯时,碰巧秋某遛狗回家,刘某害怕小狗咬到自己的孙女便与秋某发生口角。秋某赶忙将小狗牵回家中,刘某仍然不依不饶,还将此事通过电话告诉了自己的媳妇黄某。黄某便在当日下班回家后将手中持有的液体泼向秋某的家门口。事发次日,刘某还同自己的丈夫一起去小区所在居委会反映秋某养狗扰民惊吓到孩子的问题。

  居委会出面进行多次协调,却一直无法消弭两家之间的矛盾,直至今年5月下旬,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黄某告上法庭。

  秋某表示,3月下旬的这天自己遛狗回家,与领着孙女的刘某相遇,刘某的孙女企图用脚踢小狗,自己出于好心奉劝小孩别惹怒小狗,以免发生事端。刘某非但不制止孙女,反而出言不逊,自己为避免事态扩大就立即回家,但刘某仍然不停地大声辱骂。当日刘某的媳妇黄某下班后拿着一瓶不明液体,径直朝其家门上、墙上、地上喷射,严重污损了其房门、墙壁、地垫及地砖等。之后居委调解多次也未果。因此其认为刘某、黄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及财产权,要求刘某、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元。

  刘某、黄某则称,首先刘某没有辱骂秋某,只是让秋某牵好自家的狗,不要咬到孩子,至于黄某泼洒的液体只是自己喝剩的饮料,不会对秋某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害。因此不同意赔礼道歉,也不愿意赔偿损失。

   法院称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客观综合评价。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一般包括侮辱和诽谤,造成一定影响的,可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

  本案中,秋某主张刘某于2016年3月下旬对其进行辱骂及向物业、居委会诬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名誉权,但根据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违法行为。至于黄某向秋某房门泼洒液体的行为,显然系以不恰当、不可取的方式处理邻里纠纷,并进一步激化了双方间的矛盾,有失妥当,但上述行为尚不足以造成对秋某的负面评价。

  因此法院对于秋某要求刘某、黄某对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考虑到秋某家地垫、门、门把手、门锁受损,酌定损失为150元。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