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妈珠海买房不懂房贷规定 10万定金打水漂
62岁的叶阿姨(化名)是河南省的退休人员,本想在珠海买房养老,没想到在办理银行按揭购房手续时,却被多家银行告知,超过60岁且非珠海户籍的退休人员不能办理按揭购房手续。叶阿姨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认为开发商没有提前将此情况告知才导致其无法买房,要求撤销认购协议并退还10万元定金。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叶阿姨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及经验,驳回其诉讼请求。
无法贷款欲拿回定金遭拒
去年6月,叶阿姨从河南来到珠海探亲旅游时,对珠海的居住环境十分满意,便决定在这里买房养老。多次看房后,她看中了位于情侣北路的一套销售价格为近20万元的商品房,随后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中约定,叶阿姨以银行货款按揭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叶阿姨随后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及办证服务费人民币1300元。
然而,当叶阿姨积极筹备买房事宜,向多家珠海市区域内银行咨询办理银行按揭购房的手续时,却被告知超过60岁且不是珠海户籍的退休人员不能办理按揭购房手续。按揭购房计划落空,叶阿姨又无力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她在珠海买房的愿望已不可能实现。于是,叶阿姨与开发商协商,希望对方能退回其所缴纳的定金等费用,却遭到了拒绝。
叶阿姨认为,开发商在明知其不具备按揭贷款购房条件的情况下,仍向其积极推销房产,在没有充分解释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认购协议,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合同合法有效
在审理过程中,该小区开发商辩称,叶阿姨在看房的一个多月后才同意签订认购协议,说明其已经对购房一事已经深思熟虑,而且认购协议中也有约定,购房者应在签订认购协议前自行向按揭银行咨询贷款条件、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通过银行初步审核后再签订认购协议。因此,该认购协议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法律知识及经验,认购协议有关付款方式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条款也清晰具体,不会使原告对其行为和后果产生错误认识,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理据不充分,不予采纳,原告请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记者 郭翔宇 通讯员谭炜杰 黄蕴磊 梁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