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召开第二届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论坛

27.03.2017  15:05

    3月24日至26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第二届论坛暨“2017年度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此次论坛主题为“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由中国法学会指导,中国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作为第一届“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的五家成员单位之一,具体承办了本次会议。来自上海财经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美国佛蒙特法学院、法国研究中心(CNRS)国际法研究所、上海海事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南开大学、贵州大学、江西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东北林业大学、河北大学、东北大学、天津大学、青岛理工大学、济南社会科学院、徐州工程学院、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等国内外多家单位的环境资源法专家和青年学者以及北京、江西等地人民法院的法官等6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开幕式。

      3月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高端论坛暨“2017年度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举行。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少华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长期特聘教授蔡守秋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

      宋晓燕副院长(主持工作)对各位嘉宾莅临上海财经大学表示欢迎,并表达了对法学院发展的信心与期待。郑少华教授首先感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研究会对上海财经大学的信任,接着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学科特点进行介绍,对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学科的建设表达了迫切的心愿。并从人性角度论述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引出今天论坛的主题,最后希望与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们能够让本次会议成为一场丰富而卓越的学术研讨盛宴。

               

      蔡守秋会长首先代表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对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谈及要搞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关键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和制度。目前,“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和“开展环保督察巡查”等重大改革和变革已经拉开帷幕。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深入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需要研究的法律制度很多,他希望参加这次论坛的学者和专家,为加强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型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上报中国法学会和有关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充分显示和发挥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服务法治建设的“智库作用”。最后,蔡会长祝第二届“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论坛取得丰硕成果、圆满成功!

      开幕式结束之后,进行两个阶段的主旨报告,第一阶段是由重庆大学陈德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中山大学李挚萍教授、武汉大学李启家教授四位重量级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进行主旨报告。此阶段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长期特聘教授王树义主持。第二阶段是由美国佛蒙特州司法部长、佛蒙特法学院学者William H. Sorrell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千人计划”学者Mark P. Poustie教授、法国研究中心(CNRS)国际法研究所亚洲部主任韩壮、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李金惠教授作主旨报告,此阶段主旨报告由武汉大学柯坚教授主持。

             

      1.陈德敏教授作了题为《我国环境保护监管与法制推进简析》的报告

      陈德敏教授表达了重庆大学作为环境资源研究方阵的一员,将与研究方阵共同努力,并指出方阵的研究与法学学术研究具有一定差异,方阵研究倾向于决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陈教授首先从跨区域的督察、省内垂直管理、中央环保督察等方面回顾了环境保护监管的推进情况,其次列举了包括职能定位不清、权力与职能不匹配等方面关于环保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在国家层面上论述了应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进;监管的法律规范要求与现实的考量;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等三个问题的环境保护监管与法制完善的取向。

      2.曹明德教授作了题为《美国联邦环保署(EPA)环境执法对中国的启示》的报告

      曹明德教授提出在美国行政机关在三权分立的构架下,行政机关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与行政权。美国的环境机构在利益集团与环保集团之间走钢丝,而我们的体制迷信于“自上而下”,这在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在很多情况下也会失效的。在环保领域,我国环境机构众多,但效力低下。我们缺乏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没有形成共识的机制难以有效运行。美国制定规则需要旷日持久,往往在一个总统任期内难以颁布,制定规则时需要各利益集团的声音能被公众听到。反观我国的执法机关,需要学习的很多。相信政府的同时,也要相信NGO、相信人民群众、相信专家,希望共同努力改善我国环境治理。最后,用习总书记的一句话来做结束语,我们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希望在座的同仁们一起努力,把环境执法这样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3.李挚萍教授作了题为《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的报告

      李挚萍教授指出排污许可制度是中国环境制度中最尴尬的制度,貌似很重要,但却是最没保障的制度。如今,中央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观念的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的一项制度。她指出排污许可制度立法存在立法位阶低、制度统领性差,立法分散、各自为政,管理职责不清、职责分配不合理,排放量数出多门,数据不统一,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全、处罚难到位等不足。并从立法层面、实施层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思考。最后建议要单独给排污许可设立一个“公众参与”制度,提高排污许可证实施的效力。

        4.李启家教授作了题为《环境规制的任务和功能》的报告

      李启家教授首先感谢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热情邀请。他指出,“规制”最先产生于在政治学界, 主要立足于公共治理。上个世纪70年代“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时进入环境领域。规制第一是一种理念;第二是一种机制;第三是一种手段。在我国首先出现在行政领域,而之后逐渐出现在环境领域。环境治理建立在“环境共同体”的概念之上,强调“三共”:共有、共享、共治。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环境治理共同体。不断持续全面增长的环境要求是环境法要研究的主要矛盾。环境法的任务不能等同于环境科学或环境管理,而是功能多样、多层次。环境规制领域主要包括行政规制、市场规制与社会规制。而规制的有效性建立在“环境共同体”之上。

      5.美国佛蒙特州司法部长、佛蒙特法学院学者William H. Sorrell教授作了题为The Role of a StateAttorney General: Particular Emphasis on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的报告

      William H. Sorrell教授介绍了全美排名第一的佛蒙特法学院环境法学科,并说明了美国司法部长是各州最主要独立法律执行官,他们是独立的,不对州长负责、不对立法机关负责,对总统与联邦司法部长也不负责,只对各州的选民负责。佛蒙特州在环境保护上专注于与联邦环境执法机构合作。William H. Sorrell教授以“美国AEP电力公司案例”,介绍了美国环境监管与执法的程序与特征,从而为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6.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千人计划”学者Mark P. Poustie教授作了题为The Developmentof UK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Lessons for China的报告

      Mark P. Poustie教授从英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与环境法的起源入手,介绍了1956《清洁空气法案》出台的背景。并介绍了该法案结合的两种措施:一是将黑烟排放刑事责任化;二是激励家庭使用集中供暖系统。但早期的立法也存在如缺乏总体的有针对性的标准,更多依赖于降低污染的技术性标准(process standards)等问题。接着他介绍2008年的《监管的执行与制裁法案》(英格兰与威尔士)与2014年的《监管改革法案》(苏格兰)的经验。他认为英国环境监管对中国可能具有的启示有:首先,基于文化、法律、领土规模等现实差异,所以互相借鉴要十分谨慎,但清晰的总体目标与强制标准的重要性、并尽量减少政府主体之间的职能重叠等仍值得借鉴。

      7.法国研究中心(CNRS)国际法研究所亚洲部主任韩壮教授作了题为《法国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的报告

      韩壮教授清楚而全面地介绍了法国环保税的体系。大约36个税种,其中有些是与环境治理没有直接联系的,如能源消费税、交通税、资源税、垃圾收集税。类别主要包括:燃料税,如燃料、燃气、燃煤;电力税。法国目前为止通过能源税的杠杆来引领保护环境的作用;治理污染税类,有水污染税、非石油类一般污染税,这是针对一些污染性企业的惩罚。环保税收的比例中,能源消费税的比例较高,治理污染税较低,如2015年能源税比例占76%,交通税占17%,企业缴的污染治理税类只占6%。法国的环保税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环保税收一部分用来改善环境,另一部分却划为国家财政,如补贴社保,从治理污染的角度来收税,税收却未完全用于环境保护,且国家措施过于强硬会导致“逼良为娼”,如今年发生的“雷诺排放门”事件,当国家的标准超出承受范围时会出现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规避此标准的现象。韩壮教授最后指出对于域外的经验,不仅仅是要学习其先进的一面,更应总结其教训来发展中国的环保税。

      8.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李金惠教授作了题为《中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比分析》的报告

      李金惠教授以中美部长签署了一个合作协议为背景,介绍中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差异。美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从美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背景和历程来看,《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等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与《国家政策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案》、《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及《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构成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总体来说,美国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比较完善。我国的新环保法规定了对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在执行时实际上还是存在一些困境的。整体来说,信息公开需逐步扩大内容范围,例如技术性信息、逐步扩大主体范围,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推进公众参与,尤其是环保组织的参与,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主旨报告单元结束后,会议继续进行了各主题单元的报告和交流。

第一单元主题为“环境监管体制探讨”,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王文革教授主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柯坚教授点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作了题为《环境法研究的规制法范式》的发言。刘水林教授指出规制理论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环境法主要属于社会规制而经济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从这个意义上看,环境法属于规制法。规制法属于新兴领域,目前主要是两种思维,通过公法与私法两种路径。环境法、反垄断法主要面对公共物品如何可持续有效供应的问题。私有物品,法律不要考虑创造与维护问题,而公共物品需要考虑由谁来创造和维护的问题。理解公共利益的三个特点,主体是不特定性,客体是公共物品,分享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环境损害的救济与反垄断类似,主要通过私法的事后救济存在意义困境,而应当更加重视事前的预防性。

  1.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忠麟教授作了题为《社会资本理论视域下我国环境监管的困境与出路》的发言。徐忠麟教授指出我国环境监管包括统一监督与分部门、分级相结合的行政监管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成的国家监督和党政、社会组织、公众、新闻媒体等组成的非国家监督。如此庞大的环境监管与监督体系未能根本改变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因而要提出制度设计本身,引入“社会资本理论”,把环境监管放在社会资本的网络关系中研究。

    3. 中南大学陈海嵩教授作了题为《环境管理体制改革视角下的环保督察制度》的发言。陈海嵩教授认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在“府际关系”上存在制度性缺陷。我国环保督察制度经历了从“督企”到“督政”,再到“党政同责”的中央环保督察的历程,较好填补了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在政府纵向关系上的缺陷,但还需要与其他制度措施形成合力,从整体上改进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关系”,共同推进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1. 上海海事大学王慧副教授作了题为《中央和地方环保权责分配研究》的发言。王慧副教授指出从我国环境保护法来看,中央和地方环保权责分配以中央环境集权为本,而环境集权的理由是防止“逐底竞争”、解决跨地区外部性、对抗利益集团、提升公民环境道德觉悟和实现规模效应,而这些理由理论上存疑,相比之下,环境地方自治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萌博士作了题为《环境监管体制的审视:从环境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角度》的发言。王萌博士通过回顾我国环境监管的发展历程,分析此次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并对解决制约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障碍表达了自己的思考。

    柯坚教授点评:要准确描述和把握环境法的脸谱是非常难的。在环境法发展的当下,我们似乎用一种古典化的脸谱的方式去描述它,这个本身是不是就是一个误区?柯坚教授首先对刘水林教授认为环境法属于规制法的观点表示保留。但对刘教授关于环境法的研究重点不是对错之分,而是共识的达成表示非常赞同。环境法尽管具有行政法的结构,但是具有独特复杂的体系。对徐忠麟教授的社会资本的属性提出了问题,即在创设这样一个新的环境法的话语的时候,它有没有意义?或者它的负面作用会不会大于它的作用?对陈海嵩教授解决环保督察制度的具体建议表示期待。认为王慧从中央和地方的环保权责的划分,来分析这样一个在中国所存在的特定环境体制的困惑,这是非常大的问题,困惑也非常多。

第二单元主题为“环境监管具体制度探讨”,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陈德敏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秦鹏教授点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教授作了题为《论擅自损毁环保部门封条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保障》的发言。竺效教授从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角度切入,对《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问题进行思考,指出《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擅自撕毁封条行为、变更查封状态以及私自的启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这个在我们看来它就是一个阻碍执法或者对查封行为的一种公然的挑战,但是我们环保部的规章里面把它指向了要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50条和第60条的规定。建议先通过行政解释,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进行细化解释,再对《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通过立法进行解决。

  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苑副教授作了题为《环境约谈制度研究》的发言。胡苑指出环境约谈制度并不是一个新东西,实际上早在2003年在其他的部门领域都有开展,环保领域也有开展,只不过当时大家都不太有关注。而到2014年国家环保部出台了一个环境保护部的约谈暂行办法,才逐渐大规模扩张。约谈的好处较为直接,比如通过约谈可以让地方的负责人重视这个问题,防患于未然。相对于行政执法成本本身高昂,通过诉讼或者其他路径如信访等程序都比较复杂、社会也实施的成本时间都比较高,而约谈的程序便捷容易实施。约谈属于典型的合作治理,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可以打破条块约束和权力层级的限制。最后从约谈的形式上、环境违法的复杂性上、责任追究上论述约谈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3. 中山大学法学院陈惠珍副研究员作了题为《构建我国碳排放核查监管法律制度的挑战与路径》的发言。陈慧珍指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我国正在探索应用市场机制应对环境变化。且我们现在构成的中国碳交易市场它的发展势头是相当的猛,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紧跟欧盟之后。关于碳排放的监管她建议理顺第三方核查机构与排放单位、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需要在核查市场准入、核查行为规范、核查结果监督的全过程中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证核查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可靠性。

    4.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谭国律师作了题为《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确定性与模糊性》的发言。谭国律师首先表示作为一名律师能有幸参与这个会议很高兴。他认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具有一定确定性与模糊性,虽然新颁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重视了实际可操作性,但在立法上、制度上乃至管理制度衔接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5. 浙江农林大学林雅静作了题为《基于技术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重构研究》的发言。林雅静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与总量控制的关系及问题谈起,指出当前水污染治理的基本地位是将排放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她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进行思考,认为需要在水污染治理中形成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科学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秦鹏教授点评:首先认为竺效教授从微观的执法当中提炼出问题意识的研究方法值得推崇,在他看来,类型化的思维与规范主义建构的思路,是对法治领域的一种契合。认为胡苑老师所谈到的像环境约谈的这种情况,关于这次中央环保督察之后还有很多值得总结的地方,就是约谈制度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党政同责制度的实现。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秦教授认为以重庆为例,从地方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角度,很想把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给它规范好,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明显感觉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紧张。

第三单元主题为“跨区域协同立法与治理”,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文革主持,由中南大学教授陈海嵩点评
  1. 山西财经大学秦建芝老师作了题为《跨区域环境监管制度研究》的发言。秦建芝老师从环境污染特点入手,分析跨区域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通过对跨区域环境监管制度的概念和理论进行分析,讨论我国跨区域环境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郭施宏博士作了题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府际协同治理研究》的发言。郭施宏博士从京津冀大气污染属地治理模式的瓶颈入手,认为跨域大气污染的府际协同治理势在必行。基于府际关系理论解析府际协调困境,提出京津冀府际协同治理模式的顶层设计和保障机制。

  3.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郑泽宇作了题为《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律研究——基于良法与善治视角下的环境治理》的发言。郑泽宇通过良法与善治的视角审视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法律问题,探寻如何通过“友善的立法”来推进区域环境防控一体化。

  4. 南开大学法学院杨博文博士作了题为《跨区域大气环境的善治:一个立法协调进路》的发言。杨博文从基于生态系统的理论、区域协同治理理论入手,认为现在的路径存在标准较低、信息封闭等问题,并从欧盟等借鉴大气治理的立法模式,提出从协同中心、特殊规范、司法执法、试验区等角度促进协同进路。

  5.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马兰兰作了题为《跨区域环境管理中的协议立法制度研究》的发言。马兰兰从长三角的大气污染现状入手,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区域性环境问题。目前区域内各地方通过制定政府间合作协议的形式,以达到区域内法律的协调实施,然而并不能真正起到作用,从而提出区域协议立法的必要性。

  6.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琪若娜作了题为《跨行政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检视与完善》的发言。琪若娜以2005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为例从立法形式、调整客体、立法观念、信息公开等角度审视松花江流域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总结了跨界协同合作具有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检测、信息共享、合作防控水污染、水污染纠纷解决等特点。

    陈海嵩教授点评:肯定了该单元论题是目前跨区域治理研究的主要问题,具有相当代表性。对秦建芝老师的发言,陈教授提出环保大部制改革目前存在困难,也不太经济的,但已经有省以下垂直管理监测监察机构。接着对郭施宏博士的数据研究表示肯定,对“府际关系”的处理首先要建立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运行逻辑之上。目前中央在人事权的控制、中心工作权的中央集权逐渐强化,而对其他领域适当的向地方放权。关于区域协调立法,地方协同治理的立法权限不太可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因为中央不会开这道口子。在这样的逻辑性之上,才能更好理解跨区域治理的有效性。

集中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所党委书记、胡静副教授主持

    在集中讨论环节,各位老师围绕一整天的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心得。其中:

    蔡守秋教授指出我们国家一方面对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视,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目不暇接。连学者都来不及查阅研究,那能落实吗?在强调某些制度时的评价,容易过左过右的评价,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如抛弃排污登记制度,采用排污许可制度,然而目前的能力能否很好落实更高要求的排污许可制度是存疑的。

    李金惠教授认为首先希望这样的研究能多邀请一些资源类专家进入到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团队。通过环境法治实现资源与环境的统筹。其次,目前的环境治理更多的是末端控制,希望能够更好的改善这样的模式。

    吴荣良律师表示我国落实制度之前都有很高的期待,而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又对此予以全盘否定,又寄希望于下一个还未建立的制度。其实并不是制度的问题,更多的是执行的问题。对于执法的处罚标准单一,应该学习“安监”执法中的更加注重过程控制。

    王树义教授感慨今天的主题是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但今天一天下来,对“环境管理体制”的研究仍然不够。管理体制主要涉及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分配、责任的承担等。关于体制改革是真正具有决策性的研究,希望学者们今后适当关注各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现状与演变等问题。

                       

                     

                       

                                           

第四单位主题为“综合管理与第三方机制”,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主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罗吉副教授点评

                                                         

  1.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所胡静副教授作了题为《我国流域政府间跨界水污染纠纷调处机制研究》的发言。他指出我国立法对于流域政府跨界水污染纠纷规定了两种调处机制,政府间协商解决以及上级政府或流域管理机构协同解决。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各有利弊。我国现有的调处局限在行政体系内部,缺乏司法调解机制,程序上缺乏完整的纠纷解决程序。在现有的调处机制,应该从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是为避免“无头案”,将司法诉讼作为兜底,消除造成行政调处机制不畅的障碍;二是统一出台政府间跨界水污染纠纷行政调处指导性规范,并赋予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从而具备一定执行力。

    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吴宇老师作了题为《论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整体性与复杂性的因应》的发言。他对长江流域管理的障碍进行思考,认为长江流域管理体制的设计既要考到流域生态的整体性,也要考虑到流域“生态-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前者决定了流域管理需要“一体化”,流域管理机构的事权需要相对集中;而后者则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需要更强的适应性。所以,长江流域的管理体制应当以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反馈体系来支撑流域决策,并在具体事务上具有自主应对能力的、多中心的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模式。

  2. 贵州大学法学院李一丁老师作了题为《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言。他指出自2014年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以来,各地在推进过程中取得相应成效,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与障碍,其中以委托方与第三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和法律责任分配最为突出。而如何确定第三方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应当考虑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必要性。

  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吴隽雅博士作了题为《论环境公私协作的风险识别与法律救济》的发言。她指出公私协作在环境治理及环境公共服务供给实践中逐渐得到推广,但是,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终极目标与均衡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环境公私的实践面临较大的挑战和风险。建议以“促进合作、防控风险”为导向,优先适用诉外救济机制,兼顾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孙苗作了题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之第三方审计路径建构》的发言。认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不仅是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的创举,也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拓展和延伸。她从审计主体角度出发,论证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事实主体应该是国家审计机关,并建议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同时从审计的原则和程序、监督方式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对第三方审计制度进行完善。

    曹明德教授总结:长江流域治理是个重要问题,与中央提出的河长制联系在一起,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而对第三方信用进行评价之外是否可以对第三方治理的效果进行评价呢?自然资源资产进入到法律领域,是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第三方治理问题,我国民间第三方的势力比较薄弱,缺乏独立的第三方主体。所以应当培育和发展“自下而上”的一种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市场。

    罗吉副教授点评:本单元的论文主要围绕权力结构如何配置的问题,试图从决策执行监督的强化,来实现功能性管理。跨界的用语不是特别准确,在环境法中主要是指跨行政区域,而在其他领域却有不同的指称。调处机制,建议对纠纷事项分个类,再对调处机制进行区分对待。产业的多样化,导致环境信用评级也具有一定复杂性,对环境治理企业与环境污染企业有什么特殊的评级特点?对于公私治理这篇文章的题目似乎有点大了,对所有的风险都要在一篇文章中加以涵盖,这样有点难。第三方审计主体,最好对自然资源与环境加以区别对待。这一议题主要是涉及公益与政府管理的认识,非常的精彩。

第五单元主题为“公众参与与司法监督”,由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李挚萍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竺效教授点评

  1. 济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征作了题为《论境权实现视域下的我国环保法律体系构建问题》的发言。他认为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具有共享性、公益性等属性。而环境法律关系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公民与环境生态功能破坏者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和国家与环境生态功能破坏者之间的环境法律关系。因为私法的特性,私法不能调整公法属性的环境权,所以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应由公法规范构成。并认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实现环境权制度。

  2. 东北大学秦书生教授作了题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探析——基于环境监管制度视角》的发言。他指出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并参与行政机关的管理过程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应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要明确和细化公民的环境权,完善社会全员参与各项制度,规范参与的程序,拓宽参与的渠道,保障社会全员参与的有效性。应当构建环境市场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息,并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3. 东北林业大学王宏巍副教授作了题为《俄罗斯环境管理体制研究》的发言。她先是对俄罗斯自然资源管体制的概况以及特点进行了介绍,接着是对我国的启示及意义加以分析。俄罗斯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点对集中与分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这与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存在差异。俄罗斯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我国存在显著的差异,俄罗斯承认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合法,其宪法规定了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地方所有以及其他所有制的形式。对我国的启示包括建立部署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的机构;建立自然资源管理一体化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

    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幸欢法官、博士作了题为《英国环境决策公民陪审团制度及其镜鉴》的发言。他指出公民陪审团以吸纳实质性参与的独特功能优势逐渐成为域外环境与公共决策领域之普适性公众参与制度。公民陪审团兴起的制度背景在于社会理性对技术理性的纠偏与协调以及代议制民主的转变趋向。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从中得到的启示是自上而下地推动实现公众与政府的有效协作和互信,以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方式相互印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保证参与者的代表性,以交互性的质询和讨论方式保证参与质量。

    5.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熊寿伟法官作了题为《关于北京市环境审判工作的调查报告》的发言。她介绍了近年来北京市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机关是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的重要一环,她对北京市环境审判工作展开调研,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数据分析、调查问卷等多种手段,通过对北京市涉环境保护案件和环境审判专业化推进的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竺效教授点评:五个报告人的主题贯穿了我们这次会议的主体精神,加强环境监管无非是为了维护环境权益。在国际一体化的或者环境问题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环境监管与环境司法十分必要。环境保护仅靠环境行政执法一家是不够的,环境司法要成为环境执法的有效监督,但两者要保持一定度,保持适度的界限。接着他对环境司法中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认定与适用存在的问题加以解释,认为环境侵权案件与侵权责任法需要进一步协调。竺效教授还从他承担的环境司法审判调研情况切入,总结了目前我国环境审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周杰普主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发言

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书记周杰普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长期特聘教授蔡守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院长期特聘教授王树义、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启家教授等出席闭幕式。周书记对与会代表的参与表示了感谢,并希望各位专家继续大力支持上财法学院和上财环境法学科的发展。蔡会长致闭幕词,他再次代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对本次论坛的辛勤劳动与付出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接着他指出,本次会议的论坛很重要,是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上新台阶的重要工作,本论坛的问题都具有针对性,亦十分具有特色,学者从“中、美、英、法、俄”等国别背景参与研讨,为环境管理体制建言献策。蔡会长总结到本次论坛从垂直管理、跨行政区划管理、监测制度、监督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第三方治理等前沿热点问题展开研讨,发言具有高水平。蔡会长还重点对排污许可制度谈了自己独特的看法与见解。最后蔡会长再次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对本次活动的重视与辛勤付出,同时强调举办论坛是一种接力,并对下一届论坛的召开表示期待。


(供稿:张毅  供图:彭璞 编审:任斌  收稿日期: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