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公司老板销售盗版高达玩具获刑

24.10.2018  11:24

  原标题:销售盗版高达玩具3.4万个,玩具公司老板获刑三年六个月

  又一盗版高达系列拼装玩具的嫌疑人获刑。

  为谋取利益,李历擅自拆分组装并复制《独角兽》《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通过电脑建模、制作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将这些盗版玩具销售给他人,玩具数量达3.4万余个,非法经营金额370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此案,依法驳回李历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的判决。

  据法院透露,李历今年33岁,原系广东汕头市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6年至2017年9月间,李历在未经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组装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独角兽》《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通过电脑建模、制作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林宏(另案处理)。

  经查,被告人李历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共计28880个(单价人民币111.80元)、《蓝异端》玩具共计3256个(单价人民币73.00元)、《独角兽》玩具共计2000个(单价人民币165.20元),非法经营金额合计人民币370万余元。

  经鉴定,李历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相关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战士高达》系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美术作品,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后株式会社万代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李历对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玩具美术作品进行拆分、建模等,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被告人李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7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李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以李历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查获的玩具品及模型、模具等物品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李历上诉提出,扣押的玩具没有销售、流入市场,不应计入非法经营侵权产品数量及金额;2000个《独角兽》由其为林宏设计包装、估价,也不应计算其犯罪数额;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上海三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历虽是汕头市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但在生产侵权拼装玩具的过程中,李历以个人名义收取货款,利益归其个人所有,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单位犯罪,应由李历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李历辩称,《独角兽》的开制模具、生产均由另案处理人员林宏完成,他只帮助林宏设计包装及估价等,该部分数额应予扣除。经查,根据李历的供述,《独角兽》系其与林宏共同合作完成,林宏负责开模,李历负责生产及设计包装、估价等。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李历仍应对其共同参与生产的2000个侵权《独角兽》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李历提出的扣押的玩具没有销售、流入市场,不应计入非法经营侵权产品数量及金额的问题,上海三中法院认为,经比对和鉴定,李历非法生产的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玩具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故李历的侵权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计入侵权产品数量及金额。

  综上,上海三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历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