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寄养期间意外死亡 宠物商店承担部分责任

07.01.2016  09:43

  近日,嘉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寄养宠物死亡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宠物商店承担部分责任,应向宠物主人返还寄养费130元,并补偿其5000元。

  杨先生饲养了两条宠物犬,其中一条为英国斗牛犬,取名“旺旺”。2015年8月底,因需出国无人照料家中宠物犬,杨先生便委托一家宠物商店代为看护。然而才寄放两天,身在异国的杨先生就收到宠物商店工作人员小陈的微信,告知“旺旺”在夜间突然死亡。

  为查清“旺旺”死因,杨先生当即委托朋友王女士前往宠物商店。工作人员遂与王女士共同携带“旺旺”的尸体前往就近的宠物诊所进行剖检。宠物商店依据剖检结论认为“旺旺”系因自身疾病死亡。

  杨先生回国后与宠物商店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因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高出宠物商店的预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先生遂起诉至法院,索要各类赔偿总计3万5千余元。

  宠物商店就“旺旺”的死亡向杨先生表示了歉意,但认为根据寄养协议,宠物商店仅对宠物丢失或保管不当承担责任,对宠物自身疾病则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旺旺”死亡发生于宠物商店无人看护时段,客观上造成“旺旺”出现突发状况时失去了获得紧急处置的机会,故宠物商店的寄养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其向杨先生收取的130元寄养费应予退还。至于杨先生要求赔偿的直接财产损失,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宠物商店未必是导致“旺旺”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故法院未予采纳,视情判令宠物商店补偿杨先生5000元。饲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埋葬费等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获法院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皆系化名)